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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请帮助我解答摆脱导致同归于尽想法不断发生的疑惑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8-05 06:51:24
各位网友:好!
我是一位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工资发放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者方当事人,遇到了历时十二年的“办事拖拉”,“依法办事还拖拉”的“受法律保护”困难。最近,遇上了以下有灭顶之灾感觉的困难,希望同各位交流看法,找到解决的办法。
这些天,一些动摇我“(只能)受法律保护!”信念的,令我心中不断涌起同归于尽情绪的“恩人”们,近两年来的种种让人越想越困惑的言行举止,总是出现、盘旋在脑海上空,让我不得安宁,昨完至此刻又是失眠,不得不来网吧写下这些,或许这对今后有用(眼下或许能做丧失了灵魂的行尸走肉,或麻木不仁的人,才是幸运的!)。
这次发生“同归于尽”,是前天吃晚饭时,自己终于没有能够骗住自己的天良本能:“恩人”庆祝的最近“即使法官按照他们意图的下判,是故意枉法,自己也能对得起自己良心”的令人绝望的辩白的动机的困惑,突然有了合理解答。上次,是2004年6月底在法院审监庭办公室的被彭亮法官的“难道你就不能难得糊涂?”所激怒时的本能反抗所说的话的意思。
自己分析原因,觉得“同归于尽”是这样发生的:自己眼下需要这些“恩人”们理解和支持的“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的主张,眼下已经让我认为走到了地步:要么是我屈服于“恩人”们的意愿:“枉法也对得起良心”或“难得糊涂”等,要么是可能还“郭五洲,你告到哪我们的朋友就交到哪”的用人单位和“恩人”们屈服于我“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的主张、国法意志和用人单位至少当初要我签定劳动合同时表面上的承诺。 如双方都无法屈服(国法意志和当事人约定,按公道无法妥协变更,且我还向法院认为保护我的法律制定得不合理不公正的法官,作出过替国家立法承担责任的不得已的妥协性书面承诺,但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最公平合理结果应当就是同归于尽了吧?
我“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的主张,即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在眼下的意志,主要是以下三个法律条文承载的意思:
1)“用人單位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並應規定和嚴格執行發放工資的日期。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治拖维稳)”(经济特区法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四十条、本信访《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工资发放”规约的内容。); 2)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维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本信访《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争议处理”规约);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法治的完善和建设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不仅是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的责任,而是每一个人的责任,需要每一个人都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我实在不明白“恩人”们心中,是如何得出阻碍、压制这三条法律实施的令自己放心的理由的。因为,自己的事确实只要切实落实了这三条法律就解决了,有关的所有法律事实全都有有效充分的证据支持成立,并没有更复杂的情况。
我想,他们愿意承担这么大的风险这么做,一定心中有相当正当的理由的,就像庆祝当我面说的“对得起良心!”。
特别是第三条的实施在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办遭到周和李接谈员的反复几次阻碍,最令我难以理解。每次他们以《信访条例》没有规定共产党是受理主体,来推委时,我都得重复提出这条,并向他们说明自己的信访申诉,早在2004年6月18日就走出了法律(民事诉讼法)层面的申请再审的申诉的法律途径,进入了宪法层面的申诉法律途径(与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律途径不同)、市委是宪法规定的政党监督主体之一,这里应当是市委的信访工作机构,否则门口就不会有“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字样等等。
请各位看后,根据你们的经验和认识,帮我看看,这三条法律的内容到底有何不便言明的不妥之处?帮我看看,我身上,有何会令人发生误会的毛病或缺点?看看,还有那些可能性、合理怀疑会导致这种情况发生。
十二年了!为何这些法律得不到顺利实施?如期保护我和家人?还招致这么多人的反感(估计)。
信访申诉人郭五洲于2008年8月5日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