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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前召集人大法院和用人单位用半个工作日妥善解决工资拖欠请求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8-04 10:24:41
关于在奥运前召集人大法院和用人单位用半个工作日妥善解决工资拖欠信访事项请求说明书
2008年7月29日,本信访人根据近两年来,“积极配合”市委和人民法院等宪法规定的法
律监督主体,处理“与法律要求完全一致”解决“工资拖欠”事项“受法律保护”难的本信访,依
旧难的实际,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追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本信访主要法律监督主体的中共深圳
市委提出了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必要时辅以新闻监督地召集立法机关市人大审判机关市
中级人民法院和用人单位深圳市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用半个工作日的时间,贯彻“着重调解”和
“事要解决”于本信访,力争在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之前,“一包到底妥善解决”
本信访事项。本信访1)是本人2006年8月16日,在又遭听取自己所在街道和驻街道法院领
导建议向省高级法院再次提起申诉又遇“石沉大海”对待的“受法律保护”困难后,第二次向中共
深圳市委及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诉;2)是申诉得到市委足够重视:2006年11月被确认为全市
四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监督工作先后安排了罗湖区政法委书记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和市人
大副主任为包案领导、监督实施的法律进展到2007年7月3日帮助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原生效判
决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所导致“降低或提高赔偿数额的枉法裁判”的错误,而依法决定再审
(2004年6月18日被人民法院审监庭以“难得糊涂”为由拒绝补正写明意思不确定的驳回理
由驳回再审申请。);3)是请求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2006年9月1日之前执行和履行劳动合
同的工资发放规定和约定。
本请求的半个工作日处理的时间要求,来自于以下本信访“事要解决”的“事”的具体情况。
第一,本信访要解决的事是什么事:信访工作讲求“事要解决”,我需要党和政府解决事,
是工资发放遭受着自1995年3月起至今的种种拖延。
“事”已经解决了的情况:先是党在领导建立了国家和制定完善宪法及其多年各种形式劳动法的
基础之上,贯彻落实改革开放政策,又领导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的特区法和劳动争议处理
法,然后又领导政府和当事人双方,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改革,对当事人原有劳动关系实行了
“《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政令”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行政处理,双方订
立劳动合同,经政府劳动鉴证建立了劳动合同的劳动法律关系地贯彻了有关法律。“事”还没有
解决的情况:立法解决,行政处理又进一步解决后的法律调整或保护部分。也就是在解决了的改
革性的立法,改革性的行政处理的有法可依,且具体化程度最高的有法可依解决问题的基础之上,
有待本信访的当事人和各法律监督主体的分工协作,一体贯彻执行和履行好合同书承载的法治、国
法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条文的内容。
第二,这些规定和约定具体有:1)“用人單位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並應規定和嚴格執行發
放工資的日期。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治
拖维稳)”(经济特区法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四十条、本信访《劳动合同书》第二
条第(二)款“工资发放”规约的内容。); 2)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
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维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本信访
《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争议处理”规约);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
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针对监督法律实施工作时的各法律监
督主体的回避躲闪敷衍推诿拖延行为的消极腐败现实和公民中臣民性向人民性转化的艰辛国情,北
大法学院苏力教授在深圳上周的"名人演讲周",提出了实事求是的阐明:“中国法治的完善和建
设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不仅是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的责任,而是每一个人的责
任,需要每一个人都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三,当前本信访具体工资拖欠之“事”需要解决的有:
1)贯彻“同工同酬”查明所欠工资数额的事实,或贯彻“举证倒置”确认本人在劳动争议仲裁
时提出的36500元人民币所欠工资数额;
2)查清和算准拖欠工资的有关事实。本人和人民法院都认为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本人认
为用人单位自1995年3月起至今有拖欠工资行为,而,用人单位自发生“协商不成”(因协商
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败露而发生)后的2000年7月19日(“83号文件”一审处理的
判决书中表明,受到此证据材料的部分欺诈:没有发现其中的与之前证据自相矛盾的推诿拖欠工资
责任的事实。)起至今,都否认有拖欠工资行为(2007年10月29日再审庭审时用人单位依
旧表示“我们不是发工资的主体”等,而被第二审维持的一审判决书表示“原告在被告派往海南石
场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被告单位,因原告在海南石场期间的工资未实际领取,其
调回被告单位后,被告应及时按规定向原告补发。”和“原告离开海南石场后一直要求被告补发工
资,等,已构成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等。”)。
即,本信访工资拖欠之事的解决,只要查清和算准“欠”的具体数额,和“拖”的具体起始时间,共
两个事实,便可在已有的法制化解决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贯彻落实“事要解决”于本信访。
所以,根据以上事实,和相信有关法律规定在我们党和国家干部身上势必形成的工作动力和责
任心,提出了这次处理信访事项需要半个工作日的具体时间要求。不对,请批评指正。
注:1)"积极配合"和"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是包案领导市人大副主任李华楠在召见会上,对
本信访处里,当众对我的唯一要求,和对本信访投诉请求的评价.2)“查清和算准”针对自己
在走访过程中遇到的国家干部们有失身份、有失自身人格尊严的是非混淆、爱憎颠倒的言论一再发
生的意外而强调。这些言论有过“你的事实没问题,法律也没有问题,就是觉得赔偿高!”有过
“就是30万的赔偿枉法,也对得起良心!”而在本案无论是赔偿高或低都是枉法的,属于典型的
“降低或提高赔偿数额的 枉法裁判”(深圳市“三五”普法教材中有明确无疑的举例说明。)。
所以,站在社会和国家的公正立场的法律化身的处理本涉法信访负有督促人民法院严格文明公正执
法职责的政法干部们的眼中,该赔偿数额理所当然是应当力图“查清和算准”的,“无论是赔偿
30万还是赔偿300万,在该案都是枉法的”、“所谓“高”或“低”,是立法的事,与执法守
法审判无关。”,否则,我们的立法法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就立错了、我们的“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也定错了。为何,我们的干部会如此“外行”令人意外不解?故,
只得再强调。
附:本信访(2006年8月16日提出)和本次信访(2008年7月29日提出)的材料各一页。
此致
中共深圳市委。
抄报: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工委、深圳市人大副主任本案包案领导李华楠、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政
法委本案包案领导王智敏、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和人民法院蒋政治部主任包案领导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
等本案法律监督主体和市政法委领导。
本信访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