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造假判决书造假的不文明行为在深圳文明城市维护中还要用科技文明的网上投诉努力来解决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7-01 01:02:0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郭勇忠主审法官,处理本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不善始善终依序完成适用于郭五洲诉深圳市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纠纷案件再审的“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程序、搞“突袭审判”先后有了两次。其中的“判决造假(在我和旁听者和记者等面前,未经当庭合议庭评议的过程就形成了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只能是事先规避程序包含的责任约束机制造的.)”、“判决书造假(在我和旁听者和记者等面前,未经当庭宣告判决后的制作过程,就立刻有了可送达的判决书:只能是事先规避程序所包含的当事人监督机制造的.)”行为,与我们的文明城市称号维护,是不一致的,与我们对政法队伍“文明公正执法”的要求也是不符合的。因为,身穿佩带国徽的法袍在悬挂国徽的场合所宣告的判决、盖有国徽印章的一纸判决书,所承载的内容显然有“分阶段进行,一步一步发展的”依序“按程序办!”、“运用适合于每一件具体案件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处理的”、“心证公开”及公开审判制度等人类法治文明要求的行为,才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而及时依法纠正“判决造假”、“判决书造假”,是维护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防止法律虚无化,避免“国法造假”弄假成真严重后果关键。其严重性的程度,应当不会低于“华南虎”造假吧!    

  本人认为郭法官是恶意刁难本当事人及时“积极配合”地行使诉讼监督权利,以错判拖延来阻碍本当事人“只应当受国法保护”的权利实现。本当事人是人民一员,合法权益享有得到人民法院平等保护服务的权利。其实现,不应当受到人民法院内的任何害群之马行为的恶意刁难、压制和阻碍。

  现,正通过信访申诉政党监督法律途径,督促人民法院“按程序办”。

  本案2006年6月18日已经走出法律层面的法律途径,进入了宪法层面的法律途径,所以,行使申诉权利时按照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原则,适合走当地的法律监督途径,故,适用了宪法的“各政党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依法办事的法律监督法。

  政党监督在2007年9月3日帮助人民法院院长发现了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和二审皆用了不适合本案法律关系恢复的法律处理本案;适合用于本案法律关系恢复或矫正的法律,应当是建立本案法律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的规定和约定。因为,本案工资发放劳动争议发生于该劳动合同生效确立的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扭曲的是这一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不是其他法律关系,人民法院理应按照确立这一法律关系的法律来处理本案,才是合适的,否则用了其他法律不但无法恢复被拖欠工资行为扭曲的有效的法律关系,而且必然也会因法律后果规定不同,导致“提高或降低赔偿数额的枉法裁判”(扭曲案件事实也会导致这一严重后果)。势必损害法律权威损害法治权威损害人民法院权威,因而必然祸国殃民损害当事人的“只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即权利。因此,深圳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发动了本案2006年6月18日驳回再审申请的向省高级法院申诉又遭石沉大海对待的按第二审程序办的再审。

  该再审发动后,经2007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完成了“法庭调查”,“当庭辩论”,在没有院长因特殊情况批准延期的情况下,依法期间规定,预期在2007年12月4日之前,应当依序完成“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告判决(本案再审适用宣判的当庭宣判而不适合定期宣判)”,“听取或阅读庭审笔录(发现判决有遗漏或差错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提出补正请求)”,“宣判后十日内发送制作好的判决书”。可是,2007年12月4日到后,上述预期没有如期实现,之后多次不断询问是否有特殊情况而令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延期,也得不到任何答复,直到发生了本“机关作风投诉”中上述反映的前后两次“突袭审判”有损文明执法因而有损文明城市维护的意外事件。

  前一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4月2日傍晚至3日傍晚。

  郭勇忠2日傍晚从人民法院打来电话通知我第二天下午16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受本案法院包案领导召见。第二日下午又打来电话通知变更召见时间为18时。本人依接听电话的约定,抱着同包案领导面谈的打算,按时到达召见地点。可是,见面后郭法官立刻要进行送达判决书。对于这一令所有人都会感到以外的人民法院突袭送达造假判决书的不文明不合法不公正审判行为,自然感到痛心和愤怒,但还是坚强地克制住了情绪,有理有节地履行了自己在4个小时前向中共深圳市委作出的书面(来访登记表)认真承诺,拒绝了收和看据说“对你有好处”的生效判决书造假。面对在场的包案领导蒋政治部主任、审监庭肖庭长、立案庭曾庭长和书记员谢婷助理审判员,本人耐心地根据本案一审和二审在适用“当庭宣判”发挥当事人监督配合维护审判独立机制的和旨在规避当事人监督配合维护审判独立机制的“定期宣判”的正反两次教训案件事实和依据有关理由,向人民法院说明了为何本案本事人不敢放弃得到人民法院依序完成“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的程序处理的诉讼权利的理由。最后,经由同意我在书记员交来的两页送达庭审笔录的第二页补上了我对“当庭宣判”的监督和维护审判独立机制的认识的意见文字后,在两页笔录上签名后,离开法院回家。

  后一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4月30日通知送达开庭传票到5月16日下午开庭后完成我的“最后陈述”紧接着审判长郭勇忠宣布宣告判决造假时。

 当我当场得知郭法官宣读的其所谓的判决,显然是没有经过“最后陈述”后,依法得紧接着进行的“合议庭评议”所形成的判决,既又是判决造假时,也就是说无法接受“未经怀孕生出的孩子是孩子”的事实的那一刻,就及时礼貌地劝阻他立刻停止。见他继续一意孤行不听劝阻,我只好大声当着旁听者们和记者的面,向郭法官宣告“我不能配合你们胡闹!”“你们的行为不能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等。离开法庭后,我立刻来到法院信访,向包案领导和邓基联院长,提出了紧急面谈督促“按程序办”的书面请求,5月23日,又通过证据交换窗口,通过郭勇忠审判长和邓基联院长,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立刻纠正错误“按程序办”的更为明确的理由更充分的请求。

  “按程序办!”是中共深圳市委对此事的明确表态。

  今天,上网发现深圳还有你们这条法律监督途径,所以,抱着“与人为善”的心情,和切实维护深圳文明城市的动机,提出上述投诉。期待能够尽快得到你们积极支持的答复,不会借故推委。

  谢谢!

  此致

深圳明镜网机关作风投诉版块。

  深圳案件当事人涉法涉诉树立法律权威解决问题信访人郭五洲2008年6月30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雷鸟震天网吧认真提出。

  抄报: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工委、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大副主任本案包案领导李华楠、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政法委本案包案领导王智敏等本案法律监督主体和市文明办市政法委。

 

有关辨清是非轻重的学习材料:

 

刘玉浦: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争当全国政法工作排头兵

http://news.southcn.com/gdnews/nanyuedadi/content/2008-03/02/content_43381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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