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申诉要解决的拖欠工资事情的性质现在有了哪些?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27 21:59:36

事由:我的“只能受法律保护”解决的在1995年3月取得负责筹建企业工作的36500元人民币劳动报酬的事情,自2004年6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起,走出了“司法救济”的法律申诉的法律途径,进入了宪法申诉的法律途径。

  可是,至今我反在以“树立法律权威”的觉悟和态度,来依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访申诉过程中,发现最应当以“树立法律权威”的作风,来处理我申诉的国家干部们,反而不站在自己最应当站稳的维护法律的令人信从力量的立场来行事。让我感到他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假的,感到特别古怪,有了如下一些感想和困惑。

这些感想和困惑,自然构成了并丰富着我案信访申诉的性质。 

   1) 我和家人遇上了,大大超出合理预期的,但已受到党和国家重视的,还需要千方百计刻不容缓树立法律权威解决的,只应受法律保护的,拖欠工资已过十二年的人祸的意外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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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欲罢又不能的依法办事解决工资拖欠:
 
    重建国家、制定法律(应是依据现行宪法和自己认为合公道的法律,恢复国家和这些法律的威信。),解决自己工资被拖欠,和依法处理却反而遭“办事拖(拉)延”之事的途径,实难行,甚至难被人们所理解。
 
  因,法体现的是国家的意思,而国家的法的意思,是反对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拖延的。国家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上说:应当“及时处理(工资拖欠等)劳动争议”。所以,国家处理我案时拖延的事实,只能说明承载着这一拖延事实的国家,与我从劳动合同书的纸上,和其他写有法律条文、解释法律及其条文的纸上所看到并相信的国家,不是一个国家了。
 
  承载拖延事实的国家,相信曾经存在但现在可能已经虚无化了,已不是我当初相信的那个国家了。好在,自己知道国家有时会虚无这回事,否则自己身体会被想疯掉的。
 
   可现在的国家还存在的话,却又为何还在拖延不解决?
 
  难道,我所信的“及时处理”过分了吗?
 
  不过分的话,“及时处理”的具体时间,该是多少天呢?
 
  可我已经懂得,现在的任何一位法律工作者,处理我案的实际时间,是用不了半个工作日,就能体现法律权威地解决此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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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了自力更生、用自己的诚心和双手,重建(恢复)国家来解决自己的工资被拖欠多年难依法解决的实际问题的想法。
 
    因为,现在国家干部,在处理这事上还是有法不依,也还是没有改过的诚心;
 
    可现在我又没有享有在此情况下,行使国家暴力强制执行的权力,和作出公正审判,即取得行使暴力权力的正当性和手续的权力;
 
    而我确实又再也拖不起了,还感到自己已对他人、现在的国家等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又相信这种事只能依靠国家和制定法律来解决。 可,普通劳动者又没有建立或依照宪法恢复国家的专业知识。
 
     这想法对吗?错的话,错在哪儿?该咋办,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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