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曲求全的当事人“最后陈述”(民诉法法言“最后意见”)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11 20:44:27

2008年4月30日,人民法院纠正了对我的突袭送达未经"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的假判决书的诉讼突袭错误:向我送达了事由为"开庭宣判"的开庭审理的传票。

虽然,"开庭宣判"显然与事实事由和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不符合,需要补正(送达回证的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也与事实案由和"写明案由"规定不符合,依法也得及时纠正:至少应当写明到"劳动合同纠纷"。),但是,在身陷因人民其实还是臣民的群众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腐败困扰,能在人民当事人积极配合下及时纠正突袭错误,还是难能可贵的。

开庭时间是2008年5月16日16时,地点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1庭。

我决定到庭参加庭审。继续贯彻适用"不仅要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办案,还要帮助人民法院排除种种违法干扰"和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若干规定第六条及其第十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于本案的处理,"最后一次""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最后制作出一件本案"令胜诉者胜得心安理得,令败诉者败得心服口服(二审延期开庭后见法官们规避当庭合议当庭宣判监督机制的缺席审理后,我第一次本能反抗地向人民法庭提出的口头请求。)"的,"事不过三"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二审判决书都没有在我的积极配合下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讲理的判决书,损害了立法和审判的权威,令我只应受法律权威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及时得到国家审判的及时保护。

这次,在上两次和这些年来自己对我们腐败的深刻体会认识的基础上,和对我们与自身腐败赛跑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办法的有关准立法)成就的学习基础上,和市委、人大和人民法院以及社会的关注支持及时纠正错误支持下,我将尽我所能维护好有关保护我的国家法律的权威,把最后这段维权路走好。我深信,只要制作判决书的法官,有诚意接受合法监督有胆识排除干扰,在制作判决书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制度第六条规定,面面俱到和透彻见底地把本案的所有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内容,不多也不少地"公开心证"依法写清楚,作出的判决及其判决书,是一定会符合公正合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原则的。

于是,有了以下的计划。

最后陈述委曲求全:

从为何还来法庭说起。

一是,一时想不出,比合同和规定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二是,压力太大,希望国家解决;

三是,对方和反对我主张的人,既讲不出合同和规定不合理,却不履行承诺执行法律,且每天365元赔偿,在"时间就是金钱"、拖欠水费和拖欠违反交通规则处罚费,也是"按日计赔"的深圳,对于有车开的他们来说,也不是很大的负担,也是不难理解接受的事。

所以,我认为他们是不讲理,是欺负人。

因而,这类事,只能靠建立国家制定法律和维护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尊严,用文明的强制执行办法来解决。

而实行强制的暴力,应当是由国家来垄断才是经济合理的。而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人或"小团体"是有背离国家意志的可能的,即国家的存在也是有弊端的。所以,国家强制力行使,也应当遵守"先理后兵"的公道,付出一定的代价克服弊端。

所以,要设立一个必须更需强度监督的先讲理后用兵的国家单位。

而"法院是讲理的地方"。

所以,法院传唤我来,我也愿意来,尽管法院的国家干部对我的不公道行为,令我失望之极。

因为,就是我再来创办一个新国家,我也是会开人民法院的,何况,我已弄明白干部们行不公之道的原因是啥、如何解决。(国治同志说:"(他们不审而判的我不接受的话,就只能)开郭五洲法院才能解决了",而这恰巧又是我这两年来感到压力越来越大的原因的一部分.)

 

五洲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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