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共和国
谁敢相信未经怀孕生出的孩子的事是真的是人不是妖?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23 07:50:57
硬要人相信,有些文化的人只能认同这不是人,而是妖,是一种文化存在,绝不会是客观存在。
可是,可怜的郭勇忠法官,偏要我接受这个被人为扭曲的关系----把未经合议庭评议做出的“判决”和“判决书”,当成是判决和判决书,且威逼利诱地要我去取。依有效程序法律规定,判决是在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依序询问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最后意见后,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形成的。在本案再审,合议庭评议一节,还是克服审委会听取汇报时,由于审与判分离而导致的错误决定的弊端,防止错判时审与判互相推委责任的必要的补救措施。
今天上午,向郭勇忠主审法官和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法官提交法律监督信后,下午一上班郭勇忠就打来电话要我快去法院取上述“判决书”,并晓以利害。
自然先是得到我与人为善的对待,最后又不欢而散。接着,又打来电话同我争辩七分多钟时间,最后遭我严厉批评而终。
其中,令人恼怒的就是上面说的事。
当然,既然保护自己的国法没问题,且郭勇忠的言行只能进一步证明保护自己的“按日赏罚”的法是合正义和道理的,所以,还得“最后一次”“积极配合”“紧紧守法跟党走”,继续维护法律权威地解决只应当接受身体力行国法意志保护的利益,来到中共深圳市委信访工作机构,进行本信访申诉的第一百六十次走访,提出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切合防止工资拖欠改革法实施的实际需要的法律监督请求和询问。



谁敢相信未经怀孕生出的孩子的事是真的是人不是妖?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23 07:15:06
硬要人相信,有些文化的人只能认同这不是人,而是妖,是一种文化存在,绝不会是客观存在。
可是,可怜的郭勇忠法官,偏要我接受这个被人为扭曲的关系----把未经合议庭评议做出的“判决”和“判决书”,当成是判决和判决书,且威逼利诱地要我去取。依有效程序法律规定,判决是在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依序询问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最后意见后,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形成的。
今天上午,向郭勇忠主审法官和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法官提交法律监督信后,下午一上班郭勇忠就打来电话要我快去法院取上述“判决书”,并晓以利害。
自然先是得到我与人为善的对待,最后又不欢而散。接着,又打来电话同我争辩七分多钟时间,最后遭我严厉批评而终。
其中,令人恼怒的就是上面说的事。
当然,既然保护自己的国法没问题,且郭勇忠的言行只能进一步证明保护自己的“按日赏罚”的法是合正义和道理的,所以,还得“最后一次”“积极配合”“紧紧守法跟党走”,继续维护法律权威地解决只应当接受身体力行国法意志保护的利益,来到中共深圳市委信访工作机构,进行本信访申诉的第一百六十次走访,提出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切合防止工资拖欠改革法实施的实际需要的法律监督请求和询问。
http://1812.img.pp.sohu.com.cn/images/blog/2008/5/22/20/0/11ab51b677c.jpg



法官擅自不依序处理如何确保归责不过不及维护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18 18:37:45
然而,就在这“521”“地动山摇”的日子里,我们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还是缺乏这一自觉性,继2008年4月2日和3日的突袭诉讼后,又坚持不渝地违背依照事先宣告且合法特别适合于本案再审的“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的程序,在我据理力争之下,被迫给我伍分钟陈述后,不知是不尊重对方的“最后陈述”权利,还是与对方是“朋友”的原因,再次跳过特别适合于本案再审的紧接“依序询问当事人最后意见”的“合议庭评议”程序,进行“当庭宣判”,作出了无法令当事人心安理得心服口服的必然损害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判我胜诉的假判决。
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我们深受腐败困扰的法治环境下依法办事。从听到的郭勇忠审判长宣告的假判决中,我当场就听出了其本可在行正当程序之下可以彻底避免的归责错误:将显然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规制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关系的拖欠工资的拖延法律责任,过度擅自强加给对方,而对方因借故拖延的欺诈败露,致“协商不成”法律事实发生后,又采取的自调解起直至2007年10月29日本案再审第一次庭审始终不渝坚持的借故拖延“不是拖欠工资法律主体不是本案合资格主体(因而也就不是法律责任主体)”的瞒上欺下的更严重的拖欠工资的拖延责任,却不归结为为对方责任主体,甚至还视而不见地把对方的“免责”事由,颠倒黑白地归咎于我不要“工资”。令人难以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众所周知,完整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性强制性,就在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否则,就不是法律,而或是道德或习惯或宗教规范了。且生自对法律义务的违反的法律责任,是国家特定机关人民法院行使不可放弃的公权力否则就失职的存在依据。直接关系到对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或破坏,在所寄的法律规范具有正义性合理性的情况下,其实施到位与否还关系到社会正义的伸张或压抑,自然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基础,不稳固不确定不可期待,必然是社会稳定严重祸害,出自国家必然是祸国殃民。而程序,只有程序,才是保证其正确实施最可靠的保障。
奇怪的是,在我最近以来的几乎不断的“积极配合”反复强调本案再审应当认真记取一审二审依违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直接言辞原则的正反教训,明确提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第六条规定,不多也不少地面面俱到地透彻见底地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宣告,依法(程序)克服“审者不负判责、判者不审”弊端等等既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又配合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干扰的努力下、市信访领导也明确支持“按程序办”的切实主张,“512”那天还向审判长和人民法院院长提交了帮助及时纠正有关差错的书面申请。但可以肯定是欺诈本到人民法院的事又发生了,且人民法院的正当努力也遭漠视。人民法院法庭活动电子屏幕显示:人民法院安排的这次开闭庭时间是:16点到18点,可之许伍分钟最后陈述的庭审,只进行了34分钟时间;人民法院确认的本案案由依法和事实案由写明是“劳动合同纠纷”而郭勇忠中午从法院打来的电话中,还在为有弄虚之嫌的违反普通逻辑“概括过宽”且有同意反复的“劳动争议纠纷”,同我争辩不休,第二打来电话只向我强调下午假宣判的“过度”归责的“又可补偿还可赔偿”,“不及”归责擅自替对方“免责”的内容却闭口不提,又让人产生搞突袭毛病不改的合理怀疑。
在我眼力勇忠老弟真的给腐败吓倒了吓疯了!
好在“在当前中国,信访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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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传唤当事人到庭又不按自己事先宣布过的合法的程序办案的行为能算欺诈吗?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17 23:46:16
第二天傍晚到法院见到他们后,被告知要送达判决,遭我拒绝。说明了拒绝理由,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后离开法院。
4月30日接通知后到法院签收了自己认为需要申请补证的于2008年5月16日开庭审理传票和送达回证。
5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补正申请。
5月16日中午,郭勇忠借补正申请事两次打来电话。第一次,我与他争辩要求纠正回证案由弄虚、概括过宽错误的理由;第二次,反对他要按劳动法既要对方承担经济补偿又要赔偿的拖欠工资的拖延责任的处理意见,说明自己与对方的法律关系,只基于请求强制执行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的合同约定和国法规定,只能按合同的办,劳动法实施于本案法律关系设立之后,没有溯及本案处理的效力,苟且用了会损害法律权威。他又多次叹气以对。
可下午开庭后,他又企图不经原已计划宣告了的“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程序依序完成开庭审理,宣告要宣读判决,又遭我反对。后表示给我五分钟时间的最后陈述。陈述完后。他就宣告判决。遭我批评反对。没接受继续宣读判决。
我表示他们行为不能代表人民法院,是在完弄法律,自己不能配合等。
法院原定的两个小时的庭审,只用了三十四分钟就草草结束,我自然又不能看他们递来的假判决书,也不能再与他们胡闹阅读庭审笔录。
离开第21庭后,又来到法院信访,向包案领导和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了紧急面谈的书面请求。
对这两次被骗,我产生了如题的问题。若算是受到法官的欺诈,哪该归入啥欺诈呢?
说明:以下图片证明材料,有时需点机打开相册后,才能查看到。



请依法于5月16日16时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1庭旁听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16 00:27:41
用人单位敢于“拖”十二年而不怕“按日计罚”的原因,可能有三:
第一,“百分之一”的赔偿比率,可能还太低,应当同拖欠深圳交通违规处罚费一样,按每日所欠数的百分之三点五“按日计罚”;
第二,也可能与赔偿比率高低无关,而是“按日计罚”的法律,有待适用于案件处理的一定量的积累,逐步生成有实效的法律,即在本案之前,如有一定数量的"按日计罚"处理"拖"的案件积累,并众所周知的话,也许对方就不敢"拖"了;
第三,是腐败透顶了!即对方扬言的“你告到哪儿,我们的朋友就交到哪儿。”的效力,高于国法的效力。

记取一审二审正反教训穷尽宣判补正纠错机制确保错判拖延事不过三的身体力行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15 06:50:53
因此,劳动者当事人在国家深受腐败困扰的条件下,通过维护法律的权威来解决只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拖欠工资难题过程中,特别是接受自认为合理公正的针对腐败而制定的“良法”保护时,自然应当处处身体力行法律的意志:自觉维护制定与实施法律的有机统一,贯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事求是较真务实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在立法和守法上信守检验法律来维权。
本信访申诉要解决的涉法案件即劳动者在1995年3月如数取得36500元补发完成负责筹建企业劳动报酬的事,已是国家制定了法律、当事人双方也在政府行政处理下建立了受该制定法意志统治的明确具体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来有法可依解决的事。事的解决所历时间,已有十二年。
事没有得到迅速处理解决,解决的时间被延长的事,也已受到明确具体法律的规制:从应当如数补发劳动报酬延迟支付工资之日的第六日起,用人单位每日承担所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损害赔偿责任,到停止拖欠工资行为向劳动者当事人支付工资之日止;在拖延期间和处理工资发放争议过程中,劳动者当事人应当在“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合法及时维权基础上,不得有激化矛盾行为。
所以,法制定是没有大问题的。
实施难的原因,从本案受法律保护的角度看,主要还是腐败,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申诉等处理,承载具体明确解决问题的法律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规定,皆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规定办案。
所以,这次有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发动再审的法律监督处理,人民法院至少应当记取第一审二审的经验教训:
首先,程序法的实施,就得注意适用当庭宣判的正反面教训,自觉发挥当庭宣判和当事人听取宣告判决阅读宣告判决笔录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及时发现遗漏或差错各种错误及时补正的监督机制;其次,之前宣告判决,应当特别注意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第六条规定,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不多也不少的面面俱到和透彻见底的合法认定,并在此“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执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的规定和约定地“正确适用法律”地“依法处理”,以减轻当庭宣判纠错监督机制的压力,确保本案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错判拖延事不过三。
开庭审理传票及回证的补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中国公民、贵院(2007)深中法民六再字第28号案件的当事人郭五洲。2008年4月30日上午,欣慰地接听了书记员谢婷的来贵院领取贵院送达本案再审第二次开庭审理传票的电话通知。欣慰的原因,相信通过2008年4月3日傍晚事件引发的互动,已经比较了解了我个性我的思想感情和体会了党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步在人民当事人身上折射出成绩的包案领导蒋政治部主任、肖庭长、曾庭长、合议庭郭审判长和助理审判员谢书记员,都是能心领神会的,谢谢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
贵院再审本案再处理的工资拖欠劳动争议,是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大和深圳市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处理我在2006年8月16日向党和国家提出的督促用人单位或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之前执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的规约的申诉请求,而由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发动的。案件的争议发生于1995年3月,至今历时已有十二年时间、依序经历了法律规定的协商,因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欺诈行为败露丧失信任基础发生协商不成而申请调解,遭调解单位遇难回避躲闪而请求得市委人民政府法律监督再调解,遭调解单位压制用人单位欺下瞒上假调解并推委而被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遭驳回申请又经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监督而立案劳动仲裁处理,又遭市劳动争议仲裁有关工作人员或是惑于财色或是迫于权势的天良一时泯灭视而不见“拖欠工资”法律事实证据材料,而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又经一审二审全国司法大检查和再审申请处理走出法律层面的法律途径,步入宪法层面申诉的法律途径,之后,又经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等,并自二审起得到了当地新闻单位的多次舆论监督,这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错误,还是在街道政党监督失败后我再听从领导向省高院请求又遭石沉大海,再又从市级政党组织法人的政党监督始而通过区市政法委包案领导、市人大包案领导和贵院包案领导立案庭审监庭的党员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拨开重重迷雾才得到真相的。而受法律保护的且确定性及其实现可预期性,在现有人类法制条件下程度最高的,本当事人依法应当在1995年3月,从用人单位延迟支付,而取得九个月基本工资加一年奖金的工资总额的完成筹建企业劳动任务的劳动报酬(36500元人民币)的所欠工资的如数补发权利及利益,却因用人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种种拖延侵权行为,至今没有如期实现和取得,其法定又约定再确立的保障合法权益实现和取得的保护权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和利益也没有如期实现和取得。
而,在此过程中本当事人及时和不激化矛盾地行使了符合劳动合同规约的合法权益保护权,即没有过度也没有懈怠地履行了人民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可,法定平等负有这项“最大公约数”职责的处理本案争议法律关系的企事业组织和国家机关法人的有违反“及时和及时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处理”过错的有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切实负起这项职责,这势必增强和助长用人单位包括拖欠工资的种种恶意行为违法行为的动机。所以,至少对本案的再审而言,“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应当有足够的自觉,才是实事求是办好案件的正确态度,这一态度应当努力和谐地体现在有关的一切司法活动中,用我们的身体力行树立法律的尊严权威,努力用文明人格言行,折服一切愚昧野蛮不自重自爱的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包括传票的所有司法文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历史档案,集中反映了一个社会一个时代一个地区的治乱和文明程度。我们身处改革开放的前沿。中国的改革开放,承载着中华民族乃至全球各族人民希望,希望就在我们一切的身体力行中。遥念祖先、面向现实和未来,我们在处理直接涉及国家的事上,应当持重认真对待。所以,对于自己有能力识别的人民法院制作司法文书的错误,我自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及时指出。2008年4月30日下午,在贵院签收开庭审理的传票时,由于感受一审二审对我种种弄虚作假的侵权经验而生的学习体会和识别违反程序法的能力,我很快就发现了送达回证和传票上的有重要法律意义的遗漏和差错,立刻产生了补正司法文书请求意愿,于是拨通了书记员的办公电话,但没有人接听。之后,我又抓紧时间,把承载着贵院难能可贵进步和先进性的开庭审理信息,抄报给有关监督主体。在到政法委后,又听到一通“执法监督过度”的言行,让自己又几天心情难以平静(已向市委信访工作机构领导面告),所以,直到今天再以书面的表达方式,耐心地向贵院提出以下补正请求及理由:
第一,请贵院将传票的事由,依法依序补写明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
第二,请贵院将传票的送达回证的案由,纠正写明为:劳动合同纠纷。
理由:我已收到的5月16日16时在第21庭开庭审理的传唤。传票事由表达不规范,“宣判”意思不确定,而欠公正(传票不仅是通知当事人的,还是要接受社会监督的)。宣判共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根据本案一审和第二审的依违“当庭宣判”的正反两面教训和刚纠正的突袭教训,本案再审理应选择当庭宣判,以便本当事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捍卫独立审判,排除“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审与判分离”的弊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制度的“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积极发挥当庭宣判的及时发现申请补正判决遗漏和差错的监督排除违法干扰的机制,确保判决书制作不多也不少地“公开心证”写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面面俱到透彻见底,并在此公正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把本案最后一次的法律实施工作,公平公正合法实事求是地分工合作好。上述理由,在2008年4月3日傍晚包案领导召见时,已经陈述清楚,当时书记员制作的庭审笔录中也有简明不遗漏的概述,故有理由怀疑该制作仍存在外界干扰的影响,需要“积极配合”来排除。
口语“开庭宣判”替代法言“开庭审理”而缺权威的尊严性,不利于违法者,臣服于法律,且潜藏臣民性基础上的阳奉阴违的反抗危机。
督促补正回证案由表达,概括过宽且同意反复:“劳动争议纠纷”有弄虚之嫌,也得促其纠正。一审二审的案由制作行为的弄虚规避监督错误,在邓院长2007年9月3日亲自签发本案再审裁定之后,已经得到了符合事实案由和案由制作法律规范的纠正,写明为了:劳动合同纠纷。请及时核查纠正。
我爱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所以,又监督又配合地提出了上述补正请求。希望理解和支持。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抄报: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圆街道工委、中共深圳市委及其两级政法委、市人大包案领导李华楠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等本案远近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监督主体。
信访申诉再审当事人郭五洲于2008年5月12日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