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上这种事会如何反应?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14 19:54:26

为何本能会拒绝“先拿三十万。不满的话,拿钱后,还能去告,再把剩余的拿回”的安排?

  郭勇忠审判长和李月梅联系人,在发生了继2008年4月3日的本案的“突袭性裁判”挫败后的“5月16日开庭宣判”又一次跳过“合议庭评议”的假“宣告判决”和“送达判决书”的事,又遭我”无法配合你们胡闹”之后,都或是打来电话或是当面,向我做了上述看似“为你好”的表示。企图据此理,力争劝我去领取他们所谓的但在我和知情者看来是“未经怀孕生出的孩子”的判决书。

  对他们的“好言相劝”之恩,我报之是“我不能要钱要命不要脸!”的无情的“不知好歹”。对此,我们负有“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督察”之责的张科长,还正话反说道:“那有那么好的事--既想要钱又想要脸!,还是先拿了吧!否则,等等。

  眼下,自己还是努力顶着生活生命等压力,克服困难,努力争取得到市委和人民法院中,善和正的力量的理解和支持,继续用领导监督的力量来帮助人民法官纠正昏聩无能错误。

  因之前,我已在4月3日的法院包案领导召见会上,拒收拒看未经依序完成“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判”的突袭送达的“判决书”后,已记录在案地向人民法院领导和主审法官郭勇忠表达了本案适用依序完成“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之后才能制作和发送判决书的请求和充分切实的理由,后又在给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长的补正请求信中,进一步写明了这些意见。

  所以,郭勇忠法官还是明知故犯,并固执无理己见的表现,我只能看成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原因可能是傲慢与偏见,或肖扬归纳过的:或是“惑于财色”(老子的“色令目盲”)或是“迫于权势”的缘故吧?(我还信“法官在你事上敢搞腐败等于找死”的观点),即郭勇忠法官一时也犯了昏聩无能的病,需要他人特别是他的领导们的切实帮助。

  自己这些天也在,边寻求市委和法院的理解支持,边排除种种压力和干扰,边追求更深的事实真相。

  反思后发现,自己的该反应,不仅是无法苟且对待“不干净不明白”事的个性的本能反抗所致(自然无法容忍自己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事“不干净不明白”,且这事还是发生在中共深圳市委、市人大包案领导、人民法院包案领导、区政法委包案领导等远近高低法律监督主体直接监督下。),也是与计较利害得失天良,即人的趋力避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相吻合的(权利就是国家确认、法律保护的利益。需要维护法律权威来实现。“先拿了三十万后再去告最后拿回剩余的钱或含有权利的钱”的做法,显然是有损法律权威和人民法院权威的,是在干令国法虚无令国家虚无的事。),故有了以下的看法:

  合法的合同,可启动人民法院为我和大家“开庭审理”、“国家暴力行使”来强制相对方执行自律不行的义务等等,而没有合同,即使将三万万的人民币交法院,也换不到这些。

  故,合同,即法律或法律保护的利益,所承载的价值,显然比三万万面额人民币的多得多。自然,在此刻,"树立法律权威"是基础的是第一位的。该如何取舍,自然是显而易见的,除非自欺欺人。

  故而,自己无法为了“要钱要命”而“不要脸”(要了不受法律保护的钱或命当然是无耻,因为全社会有了“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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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我的看法,在理不在理?

  各位遇到了,是否也会有我的本能反应?

  请各位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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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令我们的党和国家不再办事也有虎头蛇尾?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13 13:06:51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都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的党和国家是人民的服务组织。

  自然,他们替人民的每一个成员办的事,不该是虎头蛇尾的,应当体现人民文明的善始善终的意愿的。

  可自己的及时如数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实现,却在得到制定强制性规范保护又进一步得到具体化程度更高的订立劳动合同保护之后,遇到侵权后经历了十二年多时间的许多监督主体参与处理还没如期实现,而且这事还是发生在全国文明城市的改革前沿的深圳经济特区内。这中间,自己没有懈怠也没过度维权,保护自己实现权利的法律制定也没有过多不合理,剩下的都是“民不畏法,官不奉公”。

       而“法令明具,用之平密,才天下以法为重(民才能畏法)”。

  最近遇到的困难,又令我这个已有以“赋法以信”为己任的人民当事人,发生了如题的问题。

  请网友一起来思考。

  我想到的答案是,得先承认我们的人民法官等国家干部其实不少还处在“要钱不要脸”的人格水平,然后因此,得补上切合此实际的法制:法官等国家干部有故意违法过错的,也得直接承担侵害案件当事人保护权的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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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网友帮助弄懂解决如同中蛊的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知识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03 00:35:14

想懂得一些有关蛊惑,以及解决视而不见、充耳不闻问题的知识。

  最近,在自己的案件处理中,遇到了法官和有关监督主体们,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特别是面对我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解决“查清事实”、“错判事不过三”的切实合法的当面陈述及其笔录和请求信,发生了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问题:

  1)从他们不理会我一再提醒人民法院适用于处理本案实体问题的程序法:依序完成“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及其及时纠错维护审判独立克服“审与判分离弊端”的监督机制的文字说明。

  2)和“公开心证”的公开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若干规定第六条)的

不注意避免错判风险一再跳过有及时发现错误的监督机制的程序的作风,

  3)结合本案法官如果偏袒对方腐败“等于找死”的情况,即法官不存在故意错判的动机等,

不难合理地推断出:

  法官和有关执法督察的干部,存在“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没往心里去”的如同中蛊的受消极腐败困惑的症状

所以,很想弄懂解决这方面病症的知识。

搜“蛊惑”一词,找到了你这儿:http://jnsx200710.blog.163.com/profile/

 

有关不被见不被闻的材料:

1)《记取一审二审正反教训穷尽宣判补正纠错机制确保错判拖延事不过三的身体力行 》

http://szckgwz.blog.163.com/blog/static/4791172008412112519879/edit/?mode=prev

2)《法官擅自不依序处理如何确保归责不过不及维护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 》

http://szckgwz.blog.163.com/blog/static/479117200841864742798/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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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案件当事人基于法律实现信念提出的捐款可否属特别党费赈灾?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03 00:33:35

      我一时没有现金作为捐款救灾,但我有对法律实施具有可预期性的信念及其财产权(赔偿损失)。

  在国家和代表国家的法律化身的人民法官眼里,我的拖欠工资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不过是把
同样数量的财产权,从违法违约主体哪儿,最多运用正当的国家强制力,转移到守法者的我这儿,
即财产数量,对国家而言,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国家收获的是公道正义的实现、被拖延行为所扭曲
了十二年时间的劳动者及时如数取得劳动报酬权的法律关系的恢复、稳定和谐的工资发放劳动法律
秩序的维护等。

  所以,当亲人问我,如果最近的“官司”打下来,拿到钱,会捐多少钱?

      我不假思索答50000元。

      于是,第二天顺应天良和信念,不顾可能引起的误会,第158次来到中共深圳市委人民政府
信访机构,向市委提出了以下登记表中内容的借党费捐款的信访请求。

  又,在去市政法委请求再督促法官按程序办案时,看到他们组织了交特别党费赈灾的公示。
于是有了如题的问题。

 


 

 


 


 


 


 



天才般的“捐款”,这捐款里面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如果“拖案”是法院腐败引起的,就要承担拒绝当事人给四川灾民捐款的罪责,

这罪责就表明这法院是一贯伪装爱国,爱党,建议最高法院取消该法院的编制!


请理解我的较真,这关不过,我们不可能有法治.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与我们提出的解

放社会生产力的任务的需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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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滥用指挥权突袭欺诈一次比一次严重该咋办?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27 07:35: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贵院(2007)深中法民六申字第235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方当事人郭五洲。

依民诉法第二审程序的再审,本人因贵院2004年6月18日驳回再审申请等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超立案期限,又于2006年8月16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向中共深圳市委人民政府提出的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的规定约定的申诉,依旧没有进展的情况下,得到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法裁定再审,而于2007年9月3日发动的。2007年10月29日,我与对方当事人参加了主审法官郭勇忠主持指挥的开庭审理,依序完成了其宣布要进行的5个阶段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前两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余下的3个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应当在2007年12月4日之前完成的阶段,依序是:“最后陈述”(主审法官依序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合议庭评议”,“宣判”;之后,法庭没有告知变更。

2008年4月2日17时40分许,主审法官郭勇忠从办公室打来电话通知我第二日下午16时到贵院信访处,接受本案再审人民法院包案领导的召见。第二日14时30分许,又打来电话通知原定的时间,变更为17时30分,后又打来一次电话。17时30分我如约来到法院,被告知领导因在政法委开会,要迟些时间到,让我等候。18时许,包案领导蒋政治部主任、立案庭曾庭长、审监庭肖庭长、主审法官郭勇忠和谢婷书记员,一齐到法院信访的一办公室。我被通知到会。一见面,肖庭长介绍完到会人身份,便立即宣布送达判决书。遭我有理有据的拒绝。我耐心地根据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和这次邓院长发现错误裁定再审发生事实的正反面教训,说明本案再审选择宣判的当庭宣判而非定期宣判的必要性重要性,还说明了“最后陈述”对于缓解“当庭宣判”监督机制的作用,得到了蒋主任的首肯。最后,在庭审笔录签字时,经同意还在笔录中补写了有关“当庭宣判”的监督机制的说明性文字。而,此会之前,郭勇忠对送达判决书事没有过任何形式的表达。因此,我有理由认为他对我实行了突袭送达未经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判的假判决书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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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人民法院立刻补救一切纵容工资拖欠过错合法切实善始善终完成本案申诉再审工作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25 13:39:25

再 监 督 和 配 合 信

---恳请人民法院立刻补救一切纵容工资拖欠过错合法切实善始善终完成本案申诉再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再审至少从表面看,是有了一个很好的开始的。从2007年9月3日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亲自依法签发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发动本案申诉再审的裁定书制作送达,到将本案大前提的案由制作,从一审二审的对事实案由概括过宽地弄虚作假为“劳动争议纠纷”公正合法恢复到比较实事求是的“劳动合同纠纷”,再到2007年10月29日首次开庭审理,主审法官郭勇忠宣布本案再审庭审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依序进行,都令人感到放心,甚至鼓舞,且认为这样的程序选择,是符合接受了一审二审依违“当庭宣判”的正反面教训的,在法律范围内贯彻实事求是地适用程序法的追求公正与效率和谐统一的体现。

因而,可与人为善地推定是“善始”的。

可是,首次开庭审理到对方代理人,提出显然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原则的,势必损害法律秩序损害法律权威的干扰司法的主张及其证明材料,主审法官不但不立刻维护法律尊严加以训诫劝导,反而积极配合对方,滥用指挥权迫使我看伪证时,就接二连三发生了一桩桩令人发指的审判不公正不合法的事件。直到2008年4月2日至3日,和4月30日到5月16日,再到昨日(2008年5月22日)的“16:31:38”的郭勇忠法官从“83535771”打来的“07:36”时间的我在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停车场与他的通话,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因而,有理由担心遭到了难以“善终”的严重威胁。

故,需要从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存续立场,加强团结加强监督。

有关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及其围绕“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提出的请求,已向本案申诉再审的有关远近高低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人民法院内外的法律监督主体们,及时提交了,此不再重复。

值得总结说明的是,这些出人意料的发生自我们人民法院的事件,都是纵容拖欠工资行为的。

因为,这些事件显然违背了“及时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平等公正及时依法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承载本案法律关系意志的劳动合同书的工资法发放和争议处理的规定和约定的有机文字组合。)”的适用于本案处理的法律原则规定的国家意志。

请求人民法院:

立刻核查上述情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立即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制度第六条规定,严格依序完成特别适用本案现阶段的“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的开庭审理,还本案双方当事人表达“最后意见”和得到公正审判的公道,在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下,依法制作出“令败诉者败得心服口服胜诉者胜得心安理得”讲理不遗漏无差错合逻辑的错判拖延事不过三的历史性判决书。

彰显法制文明,巩固改革成果,体现本案防止工资拖欠的改革性法律规范的合理、正义、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促进劳资关系同甘共苦和谐稳定的立法特色。

最后,再请人民法院注意,“防止工资拖欠”已继“95劳动法”宣告“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又在今年“两会”被确认宣告为三项“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执政理念”之一。

本案劳动者遭受拖欠工资极端对待,甚至在体谅了人民法院深受腐败困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积极配合”的情况下,还受到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的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以再三错判拖延相胁迫,以图本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屈从于消极现实的极端对待。

争议处理至今历时十二年有余,还在依法不过度也不懈怠地通过维护法律实有不虚无,通过维护法律权威,解决只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持续受侵害的工资拖欠问题。

以上本人所述,如有不实和过度,愿遭天谴。

本人已信,自己对他人对国家对自己所属的政党,在处理本案问题上,已做到仁至义尽。但,如有不对还请批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

抄报: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工委,罗湖区政法委及其包案领导王智敏和李庆祝同志,中共深圳市委,市政法委及其国治同志,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本案包案领导李华楠副主任,人民法院包案领导蒋政治部主任,人民法院本案主审法官郭勇忠等远近高低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监督主体。

信访申诉再审当事人郭五洲于2008年5月23日提出。

 

供统一认识相互理解的附件材料:

1)什么是通常认为的“工资”:《现代汉语词典》表述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资金。”,而劳动报酬是“由于使用别人劳动而付给别人的钱。”

2)谁敢相信未经怀孕生出的孩子的事是真的是人不是妖?

 相信懂点事的人,都不会相信未经怀孕生出了孩子的事是真的。

    硬要人相信,有些文化的人只能认同这不是人,而是妖,是一种文化存在,绝不会是客观存在。

    可是,不知是惑于财色,还是迫于权势,可怜的郭勇忠法官,偏要我接受这个被人为扭曲的关系----把未经合议庭评议做出的“判决”和“判决书”,当成是判决和判决书,且威逼利诱地要我去取。依有效程序法律规定,判决是在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依序询问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最后意见后,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未经合议庭评议而说出的作出的判决、判决书,一定是假的,法官非要宣读非要送达,只能是把人民法庭当道场,身穿法袍装腔作势装神弄鬼瞎胡闹。

     对此,我在2008年5月16日的开庭审理时发现后,作出了严正拒绝配合的反抗。

     此外,在本案再审,合议庭评议一节,还是克服审委会听取汇报时,由于审与判分离而导致的错误决定的弊端,防止错判时审与判互相推委责任的必要的补救措施。

    今天上午,向郭勇忠主审法官和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法官提交法律监督信后,下午一上班,郭勇忠就打来电话,要我快去法院取上述“判决书”,并晓以利害(感觉到威逼利诱。)。 自然,先是得到我与人为善的对待,不成再仁至义尽对待,最后又不欢而散。接着,他还是不死心,又打来电话同我争辩七分多钟时间,最后遭我严厉批评而终。

     其中,令人恼怒而让人痛心的,就是上面说的事。昏庸至此,令人作何感想是?

     当然,既然保护自己的国法没问题,且郭勇忠的言行只能进一步证明保护自己的“按日赏罚”的法是合正义和道理的,所以,还得“最后一次”“积极配合”“紧紧守法跟党走”,继续维护法律权威地解决只应当接受身体力行国法意志保护的利益受侵犯的工资被拖被欠十二年多时间的事,来到中共深圳市委信访工作机构,进行本信访申诉的第一百六十次走访,提出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切合防止工资拖欠改革法实施的实际需要的法律监督请求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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