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28周岁]还有何仁至义尽地或调解或司法解决受法律保护难的本信访de 路可行?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8-26 21:59:40

深圳居民中共党员中国公民劳动者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涉诉涉法信访人郭五洲还有何不感觉受欺压的仁至义尽地“积极配合”党和国家在深圳经济特区或者调解或者司法解决其实“不用半个工作日”就可在法制化合意解决了的基础上解决的“与法律要求完全一致”的诉求了十二年的劳动者及时如数取得劳动报酬利益的“受法律保护难”的本信访事项的努力空间和途径?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

  我是信访人郭五洲,2006年8月16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结合所遇到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街道党组织政党监督法律实施于深圳努力失败,继续“听党的话”再次向党领导的国家审判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解决自己的劳动者及时如数取得劳动报酬利益“受法律保护难”,又遭“石沉大海”的消极腐败对待的实际困难,和努力尽到自己作为一个中国人的儿子和父亲的不损害法律权威基础上的善待自己父母和孩子各项受国法保护的天然传统利益的责任的实际需要,向中共深圳市委及其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了在党领导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业和劳动者的制定和实施经济特区法规等劳动法律,又贯彻实施有关这些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劳动用工改革政策的行政处理的法制化合意解决了的基础上的、其实只需再完成不超过半个工作日的“查清”和“算准”两个法律规定动作的就可解决的,在2006年9月1日之前督促用人单位,或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她的以理服人的审判监督权及其辅以迫不得已的以力服人的执行权的司法权利督促或最终迫使用人单位,执行和履行自己与本人和国家当初的至少表面上的合意(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规约)的保护权委托给党和国家垄断行使的诉求。

  该诉求,被市委领导安排的监督本信访处理承载实施的法律“一包到底”实施的包案市领导人大副主任李华楠英明地评价为是“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的;其所承载的法律的实施,通过党的区市两级政法干部庆祝国治等同志,和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邓基联同志以及立案庭的执法督察、立案审查、法院领导包案监督和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及其审判长郭勇忠指挥的第一次开庭审理的前期等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方面在2007年9月3日得到了突破性的进展、在2007年10月29日得到了部分实施,之后至今又受到了种种无理阻碍,而用人单位方面,还是依然故我——看样子,还是没把法律当回事、还是没把或是表里如一,或是“说话算数”等公道当回事,和也可能还在坚持所继承的“郭五洲:你告到哪儿,我们的朋友就交到哪儿(令包括国家的第三方永远错调错裁错判地拖延下去,实现或证明法律虚无党国虚无的事实。)”信念。法院方面发生的种种阻碍解决问题的法律继续实施的情形,越来越明确集中表现在旨在积极规避程序的内在监督机制和维护审判独立机制的虚假“当庭宣判”的违反程序环节的动作,而背后的原因,有我们政法委执法督察行为监督过界,所形成的法官“混水摸鱼、嫁祸于人而祸国殃民”的损害审判独立和审判责任的腐败环境,这势必增强用人单位拖延发放工资时间的信念,损害法律权威和党和国家的威信,加剧本人和家人的“受法律保护难”的难度。

  因此,本人又结合新发现认识到意识到怀疑到的困难实际,于2008年7月29日向中共深圳市委提出了本信访的第183次信访请求,又在2008年8月1日提出了对这次请求的理由的充分说明。这次请求的法律基础,除了宪法的“最大公约数”外,在市委贯彻党的“大调解”推动法律实施努力的政策的背景下,切实突出主张了我和所有劳动者方劳动争议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贯彻始终所享有的“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权利;请求的具体内容是,请中共深圳市委依法在奥运会前,召集市人大、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用人单位深圳市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以理服人地调解此事;主要理由是,此事已经是人类迄今最容易解决的社会矛盾了,法院方面、用人单位方面的违反法律背离公道和消极腐败的行为,已经得到人类文明迄今的法制化解决方式中最易实行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指导的未完全理论化的合意的解决全部条件,而本人替党和国家以理服人地调解,早在邓基联院长,依法作出人民法院可形成“未完全理论化的合意”解决的发动历史性审判的决定再审裁定书之前,就作出了相信也是人类文明迄今仁至义尽的,可供党和国家形成完全理论化合意解决的彻底努力。

  可是,如此赤诚的请求,却没有得到合理预期的答复,令我发生了如下问题,再次提出本次询问请求(我懂因而也信“人的最大缺点就是不彻底!”的道理,而父母在党正确领导下,最努力正统教育塑造我形成并实行了二十多年的,相信也是不少中华子孙也自觉不自觉信守的顶天理立地待人处世、安心做人的原则是:先与人为善,次仁至义尽,再次替天行道。因此压力很大,自然有了这些努力发生):

 

  无论是采“未完全理论化的合意”的审判最低限度主义的就事论事的方式,还是取“追求正义(完全理论化全体合意)”超越时空溯及既往的方式,来适用法律处理我与用人单位的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我主张在1995年3月取得“同工同酬”的,或不低于36500元人民币同等价值的完成负责筹建企业的劳动报酬的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的规约的劳动争议的时间,只要有诚意,用不了半个工作日。
 
  因为,如采前一种方式,由于解决事适用的法律,已是具体化程度最高的党领导的国家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意。故,最多只需完成“查清”或确认所欠工资数额,和“算准”工资发放所延长了的时间天数,共两个规定动作,就基本上可处理完此事,“用不了半个工作日”;
 
  如取后一种方式,由于我已向法官作出了书面的只要理由充分证明保护我的法律,即导致赔偿高的三要素中的唯一要素的法律,制定得不合理不公正,我可以包括全部放弃法定取得损害赔偿财产利益地放弃权利的替国家立法承担一切责任。故,只需认为赔偿高的法官,立刻把心中认为与赔偿数的高低唯一有关的“按日赏罚”的法律后果的方式,或以所欠工资数额按日计赏罚的比率的法律,制定得不合理不公正之处,据实说出来,就可以更快地处理完此事,也“用不了半个工作日”。(与赔偿数有关的另外两个要素的“欠”和“拖”,都是不容扭曲的数量多少,和时间长短的事实。所以,可突破法治原则放弃权利的变的因素,只有此一个人为的法律因素了。其实,这是违反党最近提出的“不做无原则迁就”的。)
 
  所以,我认为自己已仁至义尽问心无愧地“积极配合”党和国家,和所有的人,处理本信访事项了;除了自己感到的被人欺负的原因外,自己真无法理解这本信访的第183次提出的事,还没有“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地得到市委等有关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地依法解决。
 
  如有未尽事宜,或不对之处,请及时指正。
 
  涉法涉诉信访人郭五洲2008年8月26日5时23分用手机短信致中共深圳市委。

----------------------------
随时随地,短信写博!短信写博首页>>

附件:

1)我的还得到中共深圳市委、亲朋好友和同志们“人心向善的力量”的理解和支持,同我们自身各种消极腐败思想、势力和行为斗争的最终得到本人理解和拥护的赋法以信以尊的以身作则“积极配合”的全过程全方面实施实践的被评价“有功”的“法律体系”的主要规定有:1)“用人單位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並應規定和嚴格執行發放工資的日期。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按日赏罚”维稳护法、治拖反腐。)”(经济特区法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四十条、本信访《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工资发放”规约的内容。); 2)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维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本信访《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争议处理”规约);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申明规定的最近在深圳“名人讲演周”上法学者苏力先生的解释:“中国法治的完善和建设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不仅是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的责任,而是每一个人的责任,需要每一个人都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2)本信访提出首次请求的证明材料:


 

3)本信访处理承载实施的法律在政党和人民法院院长努力下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证明材料:

 

 


 

4)体现我赤诚待人处世仁至义尽处理本信访的证明材料:

 


 

 

  此致

中共深圳市委。

抄报: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信访包案领导和人民法院院长李华楠、邓基联、王智敏和蒋政治部主任等。 

 

郭五洲2008年8月26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雷鸟震天网吧编辑、制作和发表提出。

 
收藏: QQ书签 del.icio.us 订阅: Google 抓虾

[经验交流] 请帮助我解答摆脱导致同归于尽想法不断发生的疑惑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8-05 06:51:24

各位网友:好!

  我是一位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工资发放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者方当事人,遇到了历时十二年的“办事拖拉”,“依法办事还拖拉”的“受法律保护”困难。最近,遇上了以下有灭顶之灾感觉的困难,希望同各位交流看法,找到解决的办法。

   这些天,一些动摇我“(只能)受法律保护!”信念的,令我心中不断涌起同归于尽情绪的“恩人”们,近两年来的种种让人越想越困惑的言行举止,总是出现、盘旋在脑海上空,让我不得安宁,昨完至此刻又是失眠,不得不来网吧写下这些,或许这对今后有用(眼下或许能做丧失了灵魂的行尸走肉,或麻木不仁的人,才是幸运的!)。

 这次发生“同归于尽”,是前天吃晚饭时,自己终于没有能够骗住自己的天良本能:“恩人”庆祝的最近“即使法官按照他们意图的下判,是故意枉法,自己也能对得起自己良心”的令人绝望的辩白的动机的困惑,突然有了合理解答。上次,是2004年6月底在法院审监庭办公室的被彭亮法官的“难道你就不能难得糊涂?”所激怒时的本能反抗所说的话的意思。

  自己分析原因,觉得“同归于尽”是这样发生的:自己眼下需要这些“恩人”们理解和支持的“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的主张,眼下已经让我认为走到了地步:要么是我屈服于“恩人”们的意愿:“枉法也对得起良心”或“难得糊涂”等,要么是可能还“郭五洲,你告到哪我们的朋友就交到哪”的用人单位和“恩人”们屈服于我“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的主张、国法意志和用人单位至少当初要我签定劳动合同时表面上的承诺。 如双方都无法屈服(国法意志和当事人约定,按公道无法妥协变更,且我还向法院认为保护我的法律制定得不合理不公正的法官,作出过替国家立法承担责任的不得已的妥协性书面承诺,但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最公平合理结果应当就是同归于尽了吧?

  我“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的主张,即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在眼下的意志,主要是以下三个法律条文承载的意思:

1)“用人單位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並應規定和嚴格執行發放工資的日期。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治拖维稳)”(经济特区法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四十条、本信访《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工资发放”规约的内容。); 2)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本信访《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争议处理”规约);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法治的完善和建设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不仅是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的责任,而是每一个人的责任,需要每一个人都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我实在不明白“恩人”们心中,是如何得出阻碍、压制这三条法律实施的令自己放心的理由的。因为,自己的事确实只要切实落实了这三条法律就解决了,有关的所有法律事实全都有有效充分的证据支持成立,并没有更复杂的情况。

  我想,他们愿意承担这么大的风险这么做,一定心中有相当正当的理由的,就像庆祝当我面说的“对得起良心!”。

  特别是第三条的实施在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办遭到周和李接谈员的反复几次阻碍,最令我难以理解。每次他们以《信访条例》没有规定共产党是受理主体,来推委时,我都得重复提出这条,并向他们说明自己的信访申诉,早在2004年6月18日就走出了法律(民事诉讼法)层面的申请再审的申诉的法律途径,进入了宪法层面的申诉法律途径(与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律途径不同)、市委是宪法规定的政党监督主体之一,这里应当是市委的信访工作机构,否则门口就不会有“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字样等等。

  请各位看后,根据你们的经验和认识,帮我看看,这三条法律的内容到底有何不便言明的不妥之处?帮我看看,我身上,有何会令人发生误会的毛病或缺点?看看,还有那些可能性、合理怀疑会导致这种情况发生。

  十二年了!为何这些法律得不到顺利实施?如期保护我和家人?还招致这么多人的反感(估计)。

 

信访申诉人郭五洲于2008年8月5日提出。

收藏: QQ书签 del.icio.us 订阅: Google 抓虾

奥运前召集人大法院和用人单位用半个工作日妥善解决工资拖欠请求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8-04 10:24:41

关于在奥运前召集人大法院和用人单位用半个工作日妥善解决工资拖欠信访事项请求说明书






    2008年7月29日,本信访人根据近两年来,“积极配合”市委和人民法院等宪法规定的法

监督主体,处理“与法律要求完全一致”解决“工资拖欠”事项“受法律保护”难的本信访,依

旧难
的实际,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追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本信访主要法律监督主体的中共深圳

市委提出
了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必要时辅以新闻监督地召集立法机关市人大审判机关市

中级人民法院
和用人单位深圳市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用半个工作日的时间,贯彻“着重调解”和

“事要解决”于本信
访,力争在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之前,“一包到底妥善解决”

本信访事项。本信访1)
是本人2006年8月16日,在又遭听取自己所在街道和驻街道法院领

导建议向省高级法院再次提起
申诉又遇“石沉大海”对待的“受法律保护”困难后,第二次向中共

深圳市委及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诉;
2)是申诉得到市委足够重视:2006年11月被确认为全市

四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监督工作先后
安排了罗湖区政法委书记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和市人

大副主任为包案领导、监督实施的法律进展
到2007年7月3日帮助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原生效判

决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所导致“降低或提高
赔偿数额的枉法裁判”的错误,而依法决定再审

(2004年6月18日被人民法院审监庭以“难得糊
涂”为由拒绝补正写明意思不确定的驳回理

由驳回再审申请。);3)是请求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2006
年9月1日之前执行和履行劳动合

同的工资发放规定和约定。

 

     本请求的半个工作日处理的时间要求,来自于以下本信访“事要解决”的“事”的具体情况。

 

  第一,本信访要解决的事是什么事:信访工作讲求“事要解决”,我需要党和政府解决

是工资发放
遭受着自1995年3月起至今的种种拖延。

事”已经解决了的情况:先是党在领导建立了国家和制定完善宪法及其多年各种形式劳动法的

基础之
上,贯彻落实改革开放政策,又领导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的特区法和劳动争议处理

法,然后又领导政府和当事人双方,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改革,对当事人原有劳动关
系实行了

“《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政令”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行政处理,双
方订

立劳动合同,经政府劳动鉴证建立了劳动合同的劳动法律关系地贯彻了有关法律。“事”还没有

决的情况立法解决,行政处理又进一步解决后的法律调整或保护部分。也就是在解决了的改

革性的
立法,改革性的行政处理的有法可依,且具体化程度最高的有法可依解决问题的基础之上,

有待本信访的当
事人和各法律监督主体的分工协作,一体贯彻执行和履行好合同书承载的法治、国

法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的
约定:“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条文的内容。

 

  第二,这些规定和约定具体有:1)“用人單位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並應規定和嚴格執行發

放工
資的日期。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

拖维稳
)”
(经济特区法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四十条、本信访《劳动合同书》第二

条第(二)款“工资发放”规约的内容。); 2)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

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本信访

《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争议处理”规约);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

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针对监督法律实施工作时的各法律监

督主体的回避躲闪敷衍推诿拖延行为的消极腐败现实和公民中臣民性向人民性转化的艰辛国情,北

大法学院苏力教授在深圳上周的"名人演讲周",提出了实事求是的阐明:“中国法治的完善和建

设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不仅是法院、
检察院和律师等的责任,而是每一个人的责

任,需要每一
个人都养成
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三,当前本信访具体工资拖欠之“事”需要解决的有:

 

1)贯彻“同工同酬”查明所欠工资数额的事实,或贯彻“举证倒置”确认本人在劳动争议仲裁

时提出
的36500元人民币所欠工资数额

2)查清和算准拖欠工资的有关事实。本人和人民法院都认为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本人认

为用人
单位自1995年3月起至今有拖欠工资行为,而,用人单位自发生“协商不成”(因协商

处理争议过
程中的欺诈行为败露而发生)后的2000年7月19日(“83号文件”一审处理的

判决书中表明,受到
此证据材料的部分欺诈:没有发现其中的与之前证据自相矛盾的推诿拖欠工资

责任的事实。)起至今,都否
认有拖欠工资行为(2007年10月29日再审庭审时用人单位依

旧表示“我们不是发工资的主体”等,
而被第二审维持的一审判决书表示“原告在被告派往海南石

场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被告单
位,因原告在海南石场期间的工资未实际领取,其

调回被告单位后,被告应及时按规定向原告补发。”
和“原告离开海南石场后一直要求被告补发工

资,等,已构成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等。”)。

 

即,本信访工资拖欠之事的解决,只要查清和算准“欠”的具体数额,和“拖”的具体起始时间,共

两个
事实,便可在已有的法制化解决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贯彻落实“事要解决”于本信访。

 

  所以,根据以上事实,和相信有关法律规定在我们党和国家干部身上势必形成的工作动力和责

心,提出了这次处理信访事项需要半个工作日的具体时间要求。不对,请批评指正。

 

注:1)"积极配合"和"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是包案领导市人大副主任李华楠在召见会上,对

本信
访处里,当众对我的唯一要求,和对本信访投诉请求的评价.2)“查清和算准”针对自己

在走访过程
中遇到的国家干部们有失身份、有失自身人格尊严的是非混淆、爱憎颠倒的言论一再发

生的意外而强
调。这些言论有过“你的事实没问题,法律也没有问题,就是觉得赔偿高!”有过

“就是30万的赔偿
枉法,也对得起良心!”而在本案无论是赔偿高或低都是枉法的,属于典型的

“降低或提高赔偿数额的 枉法裁判”(深圳市“三五”普法教材中有明确无疑的举例说明。)。

以,站在社会和国家的公正立场的法律化身的处理本涉法信访负有督促人民法院严格文明公正执

法职责的政法干部们的眼中,该赔偿
数额理所当然是应当力图“查清和算准”的,“无论是赔偿

30万还是赔偿300万,在该案都是枉法
的”、“所谓“高”或“低”,是立法的事,与执法守

法审判无关。”,否则,我们的立法法的“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就立错了、我们的“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也定错了。为何,我们
的干部会如此“外行”令人意外不解?故,

只得再强调。

 

附:本信访(2006年8月16日提出)和本次信访(2008年7月29日提出)的材料各一页。

此致

中共深圳市委。

 

抄报: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工委、深圳市人大副主任本案包案领导李华楠、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政

法委本案包案领导王智敏、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和人民法院蒋政治部主任包案领导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

等本案法律监督主体和市政法委领导。

 

本信访材料。



收藏: QQ书签 del.icio.us 订阅: Google 抓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