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申诉要解决的拖欠工资事情的性质现在有了哪些?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27 21:59:36

事由:我的“只能受法律保护”解决的在1995年3月取得负责筹建企业工作的36500元人民币劳动报酬的事情,自2004年6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起,走出了“司法救济”的法律申诉的法律途径,进入了宪法申诉的法律途径。

  可是,至今我反在以“树立法律权威”的觉悟和态度,来依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访申诉过程中,发现最应当以“树立法律权威”的作风,来处理我申诉的国家干部们,反而不站在自己最应当站稳的维护法律的令人信从力量的立场来行事。让我感到他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假的,感到特别古怪,有了如下一些感想和困惑。

这些感想和困惑,自然构成了并丰富着我案信访申诉的性质。 

   1) 我和家人遇上了,大大超出合理预期的,但已受到党和国家重视的,还需要千方百计刻不容缓树立法律权威解决的,只应受法律保护的,拖欠工资已过十二年的人祸的意外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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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欲罢又不能的依法办事解决工资拖欠:
 
    重建国家、制定法律(应是依据现行宪法和自己认为合公道的法律,恢复国家和这些法律的威信。),解决自己工资被拖欠,和依法处理却反而遭“办事拖(拉)延”之事的途径,实难行,甚至难被人们所理解。
 
  因,法体现的是国家的意思,而国家的法的意思,是反对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拖延的。国家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上说:应当“及时处理(工资拖欠等)劳动争议”。所以,国家处理我案时拖延的事实,只能说明承载着这一拖延事实的国家,与我从劳动合同书的纸上,和其他写有法律条文、解释法律及其条文的纸上所看到并相信的国家,不是一个国家了。
 
  承载拖延事实的国家,相信曾经存在但现在可能已经虚无化了,已不是我当初相信的那个国家了。好在,自己知道国家有时会虚无这回事,否则自己身体会被想疯掉的。
 
   可现在的国家还存在的话,却又为何还在拖延不解决?
 
  难道,我所信的“及时处理”过分了吗?
 
  不过分的话,“及时处理”的具体时间,该是多少天呢?
 
  可我已经懂得,现在的任何一位法律工作者,处理我案的实际时间,是用不了半个工作日,就能体现法律权威地解决此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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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了自力更生、用自己的诚心和双手,重建(恢复)国家来解决自己的工资被拖欠多年难依法解决的实际问题的想法。
 
    因为,现在国家干部,在处理这事上还是有法不依,也还是没有改过的诚心;
 
    可现在我又没有享有在此情况下,行使国家暴力强制执行的权力,和作出公正审判,即取得行使暴力权力的正当性和手续的权力;
 
    而我确实又再也拖不起了,还感到自己已对他人、现在的国家等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又相信这种事只能依靠国家和制定法律来解决。 可,普通劳动者又没有建立或依照宪法恢复国家的专业知识。
 
     这想法对吗?错的话,错在哪儿?该咋办,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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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来评论]:汪洋能否杀出血路?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27 17:39:07

抛砖引玉--------我的评论:

  深圳改革的路要走好,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树立法律权威”与实行政治民主改革之路的探索实践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证的关系。

  政治文明史告知:“先有法治,后有民主。”现有效法律秩序必须首先维护好,才可能在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做改动的事。可我们的法律的权威,总体还处在艰苦维权的形成之中。

  眼下,必须高度重视现有法律制度实施中的民主性的贯彻落实,比如严格在信守各程序法的基础上更自觉地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民主监督机制的法律规定。

  我所知的我们人民法院中的一些规避现行程序法规定中的民主监督机制的情况,恐怕是早已成风,见怪不怪。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最近重提了邓小平30多年前的口号:解放思想。伴随着汪洋的号召,深圳市出台了一个“近期改革纲要”。19条纲要中,前8条都涉及了政治体制改革。海内外分析人士大多认为,深圳的19条纲要很可能使深圳,乃至全广东,成为中国政治改革的试验田;而深圳经济特区则很可能成为“深圳政治特区”。汪洋同志、李源潮同志、张德江同志、黄华华同志一起合影留念。
         
         汪洋在他的谈话中说新一轮的解放思想要让改革,“杀出一条血路”。省委书记如此用词在中国官场并不常见,于是人们开始揣测,广东究竟要杀出怎样的血路?“解放思想”究竟是要解放什么思想?解放谁的思想?汪洋书记在说这句话的时候心里到底在想什么?
         
         中国媒体把汪洋的谈话称为“第三次解放思想”。由于前两次的解放思想分别是70年代末针对文革时错误路线的更正和对“两个凡是”的否认,和90年代初针对自由化和经济建设中“姓资还是姓社”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许多人认为,2008年思想解放的对象轮到了政治体制。前三十年的经济建设使广东成为了全中国最发达的省份,但经济的高速增长也给现行的政治体制带来了很大压力。多种新兴利益集团的发展,贫富差距的加大,环境污染的加剧,时时在挑战着广东执政者的管理和协调能力。由于现有体制的僵化和官僚资本的顽固,一轮针对官僚和既得利益者的思想解放显得迫在眉睫。邓小平所提的解放思想虽然谈及了政治体制改革,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在国内遇到的阻力,仅仅是通过观念上的转变达到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而不同于邓小平的是,汪洋的解放思想是要通过对利益和体制的洗牌对经济和政治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汪是在对邓重经济而不重政治的改革进行亡羊补牢。所以,如果确实推行,汪洋的改革必然是一条血路:就算没有人头落地,乌纱帽大量落地几乎是一定的。
         
         可以毫不含糊地说,汪洋所面临的阻力比邓小平要大得多。从宏观的角度看,汪洋的改革面临着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要民主,但又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虽然“党内民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但除非全广东8000万人全部是党员,否则政改的情形是党内可以有民主,党外也可以有民主,但党内与党外之间依然是从属关系。这便好比一个有若干孩子的家庭:父母两人可以平等协商作出决定,子女们也可以协商协调他们各自的利益,但父母仍然对子女有着完全的控制。换句话说,利益只会在一个局限的范围内被重新分配,而所谓民主也只是带有家长制色彩的民主。
         
         当然,从社会层面上说,坚持党的领导的民主是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不可避免的选择。所以如果对汪洋的解放思想做一个准确的解读和定义,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在现有框架内对制度进行微调,以扩大政治参与面。这第三次的解放思想是无法与邓小平年代的解放思想所相提并论的。邓小平的解放思想涉及到了诸如“姓资还是姓社”的一些原则性的根本问题,而汪洋的所谓解放思想还是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他在党内的地位也决定了广东的改革不可能触及中国政治更深刻的一些意识形态。邓小平的解放思想是大刀阔斧,而汪洋的解放思想不过是谨小慎微。可就是这谨小慎微的解放,也让汪书记发出了“血路”的感叹。
         
         汪洋“血路”的第一步在深圳迈出。深圳5月22日出台了一个相对粗糙的政治改革方案,其中涉及党内民主、基层直选、人大、政协职能转变,司法机构改革、反腐、政府职能改革等等诸多方面。据深圳政府人士透露,相关细则正在研究制定中,未来几个月内可能正式推出。纵观深圳的19条改革纲要,可以发现两个特点。其一,这份改革纲要与胡锦涛的17大报告可谓遥相呼应。在理念、措词和结构上和“中央精神”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其二,“深圳19条”中涉及政治改革的前8条纲要处处可见撰写者对在一党专政前提下尽可能扩展政治参与面的希望。例如,纲要建议在区级进行区长差额选举,并为“条件成熟时”的市长选举积累经验;又如,纲要谈到要“大胆探索建立健全法官独立审判制度”,隐约中透露着对未来司法独立的愿望。虽然关键的段落前都留下了“在党的领导下”这一定语,我们不能不承认,深圳的这份纲要,如果可以得到良好的贯彻,确实可以带来一些实质性的变化,为中国未来的民主实践提供丰富的经验。
         
         汪洋的解放思想和深圳的19条纲要带给人们的信息并非仅仅局限于广东的改革。熟悉新中国政治史的人一定会发现,虽然中国历来的改革都是从基层开始,由点到面,但由地方官员,而非中央,首先提出改革的动议是胡锦涛时代才出现的新现象。虽然胡锦涛之前自作主张进行民主改革的地方官员大有人在,但那些改革多数是在县以下的基层,而且通常不会声张。汪洋的解放思想则完全不同,不仅级别高至广东省,前后的宣传,运作也是大张旗鼓。这些信号都清楚地表明汪洋的改革是得到了中央首肯的,或者是中央直接授意的。然而问题在于,今天的中共中央并不愿像当年邓小平一样在中南海提出“解放思想”——毕竟政治改革是个涉及面广且影响深远的领域,如果在中央提出,各地便可能竞相开展改革,以致局面不好控制。而若由广东省出面单独提出,中央便可以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进行大胆的尝试,在改革的同时保证全国的稳定局面。这样的做法既向外界放出了信号,表达了中央进行政改的意向,也最大限度上降低了广东改革对于全局政治的风险。
         
         如此说来,把汪洋的解放思想称为“第三次解放思想”,并与邓小平的改革相提并论,笔者认为并不十分恰当。邓小平当年的改革是实实在在得罪了一大批人,的确可以说得上是一条血路。而汪洋,虽然已经有了上战场的决心,能否真正杀出一条血路,还取决于中央究竟能让广东这个“排头兵”朝向完全民主的“敌营”冲锋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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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砺促成]让我们的丑行与尊严孕育程序国法的信用生成权威树立起来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22 16:44:09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检讨自身队伍中,法官故意犯错的主客观原因时,为我们当事人等远近高低的法律监督主体们,更自觉有效地又监督又配合人民法院,忠于国法,维护独立,履行职责,同消极腐败沉沦赛跑作不懈斗争,归纳总结了值得注意的两端:

  一是“惑于财色”,二是“迫于权势”。

  我想,记住这两端,是自己与人民法院处理涉法事务时,遵守“一切从实际出发”办事原则来具体“依法办事”的出发点,应有的自觉。经历这两年来的信访申诉及其在人民法院院长启动再审后遇到的种种艰难险阻,特别是对眼下阻力克服难的反思,发现这两端的真理性是很高的,结合实际说清楚有利于阻力克服。

  但要用认识到的真理改善现实,还得继续与人为善和仁至义尽地顺应自己的天良,实事求是理解和同情地对待摆在面前的和发生过的丑行,与需要改善而达到目标之间的实践转化关系和发展关系,以便有效地实现权利解决问题,切实贯彻“事要解决”信访工作原则,把自己、市委和人民法院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活动所承载的有关国法意志实施好体现好,特别是要以“树立法律权威”的紧迫感和责任心的要求,更自觉地实施好。

  苏老泉在《辨奸》就以“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而唯有静者方能见微而知著。”破题开篇。

  不仅是从事自然社会活动的人们,即使是从事实施国法的社会活动的人们,都必须具备“事有必至,理有固然”的信心。

  因为,具体的法律实施活动,如果不能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及其可预期性,势必根本上动摇法律的权威,令法律反过来成为欺骗人的东西,社会秩序必然因此大乱,因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其上的一切上层建筑都必然动摇垮塌无疑,而趋利避害是人和一切动物的本能。故,能建立信心。

  但,无法否认的现实是“有法不依”损害法律的可预期性损害法律权威可信度等行为,已是十分严重的消极现实。为此,人们认识并提出了“树立法律权威”的警告。

  可警告(媒体公开劝导)、“阳光(媒体公开丑行)”等努力,面对“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规范对象和各监督主体时,也是难奏效的。这一可贵的事实发现,在本信访承载的内容中是反复被证实是真实的。

  又可,人类的其他文明先进民族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状况,“依法办事”已是常态,我们多民族的国家共同体,也存在过社会秩序井然又开放生动而统一安定的汉唐盛世。所以,又是“事出有因”可认识控制解决的事。

  原因,在于我们的规范对象和监督主体们,身陷浮躁的从传统向现代的社会转型环境中,个人修养不足,自然难以“静”下来发挥“见微而知著”的良知良能了,一时丧失了人的尊严,发展至极端的表现就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甚至“惑于财色”丧尽履行审判职务的能力了,“吃饭”的看家本领都丢了。这是问题的一方面,主要来自内因。人民法院需要辅以不可或缺的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心理工作,才能缓解和补救。当然,普遍的住房、子女入学、老人就医等基本的民生问题在人民法院也不解决好,自然也难维持好从事脑力劳动的人民法官静下心来“见微知著”,维持住本领。

  本案再审主审法官,就正在犯这一类的错误而阻碍了本信访申诉承载的法律的实施,自然祸国殃民:害得我与家人寝食不得安宁,实际的工作生活承受着越来越重的压力。

  本案再审的具体表现在于,在自律不能“见微知著”地分辨出下判决的前提的事实所采用的证据中的伪证部分时,还一再地违反重在他律的程序法明确规定:

  首先,违反了“未经当事人当庭质证的事实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

  法官说本人在处理工资发放争议发生之后的调解处理时有拒不领取本案的工资的事实根据,就是没有证据效力或资格的未经当事人当庭质证的不合法、其实也不合客观事实的似是而非的伪证据。而该程序规定,我在市委信访办遇到的所有律师都已铭记心中,一问就知他们都知道,可我们人民法官却视而不见没放在心上,反而真不知道;

  其次,违反了“公开心证”和不听当事人身体力行该法的再三劝阻的程序法。

  在适用民诉法“合议庭当庭合议,当庭宣判”程序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第六条: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的话,也能在当事人“积极配合”下,谦虚听取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如,将当事人听取宣判阅读庭审笔录后发现的,在制作判决书阶段,提出的案件的认定事实和证据有遗漏或差错和使用法律不适合等错误,及时遵守实事求是和追求公正职责,对判决加以补正,就能在当事人等其他法律监督主体的他律的监督、配合和帮助下,发现纠正错误或借力排除外界干扰维护审判独立地忠于法律解决问题,不辱人们的“法官是法律化身”的合理期待。可郭勇忠法官在2008年4月3日的包案领导召见和貌似接受当事人不敢配合不“按程序办”而遭拒绝的教训,其实还是以“走过场”来替代公正合理的程序的5月16日“开庭审理”,都是“突袭认定事实、突袭裁判、突袭送达”,都不愿甚至抵制了“按程序办”的任意行为,甚至两次遭当事人拒绝配合枉程序法后,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没能体现法律意志的,其实还是很丑的:不断打电话来要我认“未经怀孕生出的孩子”是真的、要我“明知是伪钞也当真的人民币”用的“先拿判决,然后如何等等”。如果不是熟悉法院具体现状的朋友和接访律师们,都不约而同向我反复强调了“像你这个劲头,郭勇忠真敢搞腐败,那不是自己找死。”的意思,我真会以为郭勇忠“老弟”是拿了他人好处,下不了台,而一再硬要跳过有监督机制的程序地不“按程序办!”的。书面写的看不进,当面劝的听不进。

  “按程序办!”是市委在本信访的法院处理上,对我表现得最正确最明确的最公道也最英明的理解支持,与全深圳社会和机关,形成了最为鲜明的对比。这让我大大放心。因我坚信在我的“积极配合”下,本案再审可以确保人民法院在深圳的错判事不过三,人民法院将产生一件确立“防止工资拖欠”的历史性审判规则、有关法律可以得到全部实施,我和家人的法律范围内的利益因法律的全部实施而可以全部得到保护、案件势必在客观全面准确的宣传配合下,起到“树立法律权威”、树立党的权威和根治拖欠工资突出社会问题的启发修正法律的作用。

  但,“迫于权势”的原因,在本案信访申诉处理的各阶段,也是存在合理怀疑事迹的。接受市委监督本信访法律实施任务的我市维稳专家罗湖区政法委副书记等,在执法督查过程中的种种言行,总让我感到他们办事有说不清的困难,有时还说出些诸如“在法律外解决”的不知是出于为了了解情况,还是为了考验我的忠诚,还是他们也害怕遭“穿小鞋”、“丢乌纱帽”等不合身份的话。让我难以安宁,反复揣测,小心地向他们问是否有什么困难不合自己身份的话:

  我知,在有些干部心里“领导就是我的法律,领导的意见与法律有冲突,领导的意见效力更高。”、“领导往往是屁股指挥脑袋的,天高皇帝远,国法虚不虚的后果与我关系太间接,自古以来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死了一代最多三代,民主又得重来,等等”。所以,我想他们又见我这么简单的维权,要弄上十多年还没树立起权威解决问题,如果他们为我的事不小心得罪人,丢了乌纱帽,接着也走正道解决,也像我这么信访难的话,“老婆孩子怎么办?”、就算是深明“树立法律权威”关系党和国家存亡最后也会祸及自己和家人亲友的道理,恐怕也得先顾眼前再说吧!实在扛不住,多喝几口白干、多找几个乐子,缓解下“压力”,“太阳照常升起”,只要躲开你这花岗岩脑袋的郭五洲的视线吼声,就能多“安度晚年”几日。

  当然,这些又都是我随遇而想的小人之心的看人之见。但,说出去时,总又能得到共鸣反响,被他人看成是真实情况就像我猜的一样,不过自己不会因此就轻信,揣测就是揣测:理由不充分。

  又因此,也让我明白自己其实还是一个感情充沛又很理性的人。还因此,令我更深地信服了“程序正义”(在本案已戏剧性地集中到了适用“当庭宣判”而非“定期宣判”。一审、二审和再审已经发生的事,反复从正反两面证明着这一用法的适合性。)的极端重要,其他律的实效性,只在于当事人是否对她有信心,和有身体力行赋法以信、争做法律化身的责任感。

  从眼下不得不“讲政治”的高度俯视此事,应当得出以下认识:

  法律的权威必须树立,法律权威的树立必须同时树立起程序法的权威,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权威树立,都必须是靠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群众的身体力行以身作则来不断铭刻于每个人的心之中才能成行,才会有法律的社会秩序。接着,当“依法办事”已蔚然成风形成共识,大家放心之时,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才具备了必要的可行性。当然,树立法律权威与实行进一步的民主政治,应当在现有的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努力做到相辅相成。基层和影响基层的上层,再不推进民主监督建设,社会动乱或管理成本,会令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增长的理想决策落空。树立程序国法权威最值得努力。

此致

中共深圳市委及其政法委员会。

抄报: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工委、包案领导李华楠,王智敏,蒋主任(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和主审法官郭勇忠等远近高低的法律监督主体。

信访申诉人郭五洲于2008年6月23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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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问责,希望马丁尼莫勒的厄运不再重演(汶川特大地震)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21 13:10:40

谢谢你的好文章。
 
大处着眼表达出的观点,总体是对党和人民,民族前途因切实有力而有利的,真正是难能可贵的好文章!
 
可,我以为还有实事求是的追求空间,待你去努力发现和填补。
 
浮浅地说,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如你写此篇文章这般,都来“各自为政”地一点一滴地全面深入地发现总结这次经验教训,并用更切实合理的国法固定下来,才是最有意义的事,而任何敷衍掩盖,则是最为可耻的事。
 
我之所以能够不激化矛盾也不懈怠苟且地通过维护保护及时如数取得劳动报酬利益的法律权威,即你在文中讲的“维权”?
 
原因中有个重要因素:用法律固定下来的一定的理性在起作用。
 
那就是,自己自2000年3、4月起,已清楚地知道,只要“不激化矛盾和不懈怠苟且”做下去,并国家在这其间又不垮掉的话,那么,最终自己可以取得自1995年3月起至停止拖延侵权之日止的每一天按所欠工资数的百分之一计的损害赔偿金(可能每天有365元人民币)。也就是,因拟信“按日赏罚”的国法意志一定会实现和应当实现,因而更自觉地以国家主人的态度承担起树立该国法权威的职责。
 
反之,如该法不是“按日赏罚”的,而是导致温总理为民工追讨工资的劳动部“按次赏罚”(本案一审用的二审又错误维持的,并不适用于我案的部门规章法律。)的,即与劳动法“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和中共“防止工资拖欠共享改革成果执政理念”的意向正相反:拖一日与拖十日十月十年的后果一样,能拖则拖,并“你告到哪儿,我们的朋友就交到哪儿(故意错判,拖死你!)”的立法上便自相矛盾的法的话,依我在本案中所经历和个性,很可能发生杀人炸楼的符合自然法的激化矛盾伸张正义事件。
 
这类事和与这类事有正反关联的其他事,其实已经直接间接地孕育了“重在制度建设”的思想,但贯彻落实还有待如你写这样的文章的共同努力。

附件:

1)《问责,希望马丁尼莫勒的厄运不再重演》:

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二战后马丁尼莫勒牧师撰写的那段著名碑文:“他们杀共产党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当他们杀工会分子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当他们杀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当他们杀我的时候,没有人说话,因为已经没有人了。。。”

我第一次看到这话时,曾为之砰然心动。但我最早看到这话,不是在什么书籍上见到的,而是在一个网友的签名档中,细细玩味之余,悄悄的将这话收藏了。很多情况下,作为一名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作为沉默的大多数中的一员,每想起这话,心底就冒出一股莫名的寒意,令人恐惧。

一直以来,我都很敬重一些斗士,看着他们一遍又一遍向风车冲去,为他人,为自己,不懈的进行着一个人的战争。心里很难过,因为面对不讲规则的强大对手,他们各自为战,除了一些只为苍生说人话,不替君王唱赞歌之辈,还有一些更为具体的,在为自己奋斗的人,比如圈友于佃荣为自己的公伤赔尝案,圈友身体身行为自己的维权案,还有圈友曾贴在圈子留言板上的唐家波案件,及好些留在讨论区里的案件等等。每见一些人无望的呐喊,真令人心碎。这令我想起马丁尼莫勒牧师。然我唯一能帮上忙的,不过就是在圈里作简要的处理,可我知道他们几乎不可能赢得这场战争。而且,他们的遭遇,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而且惩罚很可能更严厉,并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到来。

比如“512”汶川大地震中遇难的学生,他们既死于天灾,更死于人祸。然他们的死又焉知不是源于大众对于恶行一再沉默,或屈服投降?地震发生,老天迅速验收那些腐败工程,死神也很快收录生活在这些腐败工程里密集的生灵,那管人间眼泪滔天。

生活中一朋友是研究建筑的,每谈及汶川地震中学校的倒塌状况,她都要告诉我,在日本,地震来了,老百姓就向学校跑,因为日本所有的学校建筑都必须是绝对抗震的,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家,日本的老百姓很有防灾意识,一旦地震警报响起,他们会立刻带上吃用物品跑到附近的学校去。日本的学校一到地震发生就全部开放,成为赈灾中心和避难所。而我们汶川地震中倒塌最多的是学校,有此比较,不得不令人揪心的愤怒。一场地震,那些圧在孩子们身上罪恶的屋顶将中国的权力与资本勾结的丑恶暴露无遗。不论他们如何高姿态作秀,持何种煸情的说辞,都洗不掉这深深的罪恶。

地震不仅夺去了孩子们的生命,也夺去了父母们唯一的希望。在撕心裂肺哭喊之后,他们擦干泪水血迹,自发的走进学校的废墟,行使公民的权利:问责。


然很不幸的是一大文豪站出来,十分煽情的用一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理由对他们进行阻止,更不幸的是出了一个范跑跑,以其先跑论夺去公众道德的眼球。然遇难者家属的那张单是不能拖到后面埋的,不论怎么说,这种教训是很不少的,当政府对个人的承诺都无法兑现的时候,怎么能相信一个文豪的承诺?公众这时也应将眼球从范跑跑身上转过来,关注他们,声援他们。说到底,这既是为他们,也是为马丁尼莫勒牧师的厄运将来不在自己身上重演。

写这贴,希望大家问责,别问到半边坡去了。

网址:http://jinaa9999.blog.163.com/blog/static/102919720085130196417/

2)我身体力行并以身作则的根治拖欠工资及其激化矛盾“按日赏罚”法的法律条文有:

“用人單位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並應規定和嚴格執行發放工資的日期。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解决拖欠工资拖的问题作为法律上的拖延侵权行为来“按日计罚”地依法而治的规定,也是本案处理的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理所依据的经济特区法规改革法的规定,所要执行的《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工资发放”规约的内容。);“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第三章仲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合同》第九条“争议处理”规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申明:“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总纲第五条还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及其立法法、民事诉讼法等本案处理所适用的相对上述特别法而言有关的一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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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接受“要命要钱不要脸”处理正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动机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20 16:09:34

最近以来,在寻求远近高低法律监督主体的理解和支持,督促党领导的人民法院再次纠正“突袭裁判”错误,恢复或养成“按程序办!”的文明公正合法执法习惯的与人交谈的过程中,又逐步发现了自己无法接受党领导的人民法院对我作出的“先拿三十万。不满的话,拿钱后,还能去告,再把剩余的拿回”安排或好意或处理,令我因感到也是认为(对党和国家而言,赔偿金是三十万还是三百万的数额,是一样的,不直接增加或减少金钱,党和国家通过处理案件,收获的是自己立身的威信,和伸张正义能力的可信度,也是赋法以信,故,在意的应当是所欠工资数额是否符合"同工同酬"原则,拖延的时间天数是否算准,被侵权人在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各阶段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法律规定的过度或懈怠维权的行为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否则就把自己性什么是啥身份都弄错了.)是“要命要钱不要脸”而无法接受,其实正是中共深圳市委倡导的令人信服的“树立法律权威”的动机,可能还是中国人特有的天良,因而也正是实现依法治国、振兴中华,国家和社会实现宪政实现和谐社会的希望所在。

 

  在我眼里倡导“树立法律权威”比起“维护法律的权威”更正确地体现了中共深圳市委的实事求是。当然,如果再在此基础上提出深圳全体党员要“带头树立法律的权威”,则更能体现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因,我认为党的十七大要求各级组织全体党员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的正确性,主要在于“带头”二字承载的含意,“维护”不如中共深圳市委的“树立”切合实际,除非全国的法制水平比深圳的高,“有法不依”的情况没有深圳的严重。但,我从《法律信仰》一书中,和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交流中,得出的判断是,全国的法制化水平是比深圳要低的,“有法不依”的情况是要比深圳更严重的。“有法不依”自然直接损害法律的权威,令法律乃至领导国家制定执行适用信守法律的执政党的威望和信用,大受损害,威信扫地,不但依法治国无望,而且直接动摇执政根基社会稳定,因为“无信不立”的事实和道理是古今中外的共识,否则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对立的统治阶级政权,就不用实行愚民政策了,我们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为人民服务“人民最大”的政党也就不会实行“科教兴国”、表彰“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观念了。

 

  所以,我们每一个公民,特别党员,都要在处理涉法事务上,自觉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国法意志,用实际行动赋法以信,以图早日移风易俗,树立法律权威改造国民其实臣民性为主的群众基础,提高全社会的民主监督能力,降低法治成本,早日令依法治国有可行性,实实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改革成果,振兴中华,传播共享中华文明成果,为人类文明进步和幸福生活贡献力量,实现共产主义。但,美好理想产生的动机,要根植于文明的人性,才有源源不断的动力输出。而,无法接受国家“要命要钱不要脸”有损法律权威树立的个性,正是这样的一种文明的人性,或人格。

 

  如果,这种人格,我们的人民法官都有的话,我们蒋政治部主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见过两次面的我案人民法院的包案领导。)的职务,就算履行好了,司法独立的基础也就打牢了(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的法律和审判公正,最终决定于法官的人民性,法官的人格)。

       眼下,制约法官人格水平适格的首要因素,是人民法院的价值远远被全社会甚至我们执政党低估了,审判劳动、审判劳动报酬,严重未被尊重和认识到位(可能是法官羞于据理力争,宁愿阳奉阴违所致,也可能还有只见“水至清无鱼”未见到“水至浑亦无鱼”的毁灭性后果的利害的相辅成的愚昧无知在巩固。需要有人来说“皇帝真的没有穿衣裤。”启发。),显然与宪法和法律规范地位至高无上的宪政需要相差悬殊。这也是"树立法律权威"时,每个人民当事人应当想到的,但绝对不能因此而“开后门”、“拉关系”和威逼利诱,只能努力顺应无法接受“要命要钱不要脸”的天良、改善维护这种天良形成的法制,否则永远无法产生改善审判腐败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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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文明]深圳很可能率先成为全国政法文明先进城市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18 06:56:29

以"敢讲真话、崇尚诚实"著称于世的深圳上下左右,最近又在忙于巩固已有的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成果"保卫战",这无疑是市委促进深圳更快更好发展的自觉努力的机制和体现,得到了全市上下党员群众,基于高度共识的衷心拥护。

  但,根据自己十二年来在深圳通过依法办事解决受法律权威保护的拖欠工资问题,遭遇种种拖延的亲身经历和见识,我认为深圳最有可能率先在全国成为一座政法文明的先进示范城市,主要原因在于主导深圳变化发展的中共深圳市委,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实事求是的水平是当前全中国最高的,结合人类追求光明和社会公正的天性以及法治解放社会生产力的高度自觉性,此预期是合理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如下:

  党的十七大向全国各族人民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要求,所强调的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向全国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的要求是"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都是强调维护法律权威。

  可,从党报等媒体所反映的法制情况看,人们普遍的感受是"有法不依"、"无政府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于天下。"和人们受国法保护的信心日益在减低,以至于中央曾提出要用反腐败的成果取信于民。

  因此,实际的法制情况是,法律权威性令人信从力量是时常是威信扫地的。人们在解决涉法即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上,又开始回到"开后门"、"拉关系"等寻求非国家组织准黑社会组织团体保护的老路上去了,各工作生活领域的法律秩序已开始发生混乱,开始普遍缺乏安全感,生产流通行业的社会可预期性水平在不断下降,投资于投机性不确定性较高领域如房地产、期货股市的积极性反在成长,"放心大胆干事创业"的劳动积极性大打折扣:特区人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更深刻,总之,生动体现了"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天人感应的互动关系(国法全体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文化和现实效力,是当今社会的天意)。

  而,在深圳中共深圳市委针对这一实际提出的对策,不是脱离实际的"维护法律权威"而是切合实际需要"树立法律权威"。本人十二年来的身体力行国法意志赋法以信的作风,在此背景下,不但没有像在全国其他不少地区那样,遭到政府的误解压制"捂盖子",反而越来越得到理解和支持:

  从把本人信访申诉列入全市四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到安排区政法委正副职级的领导干部直接做案件的包案领导,到安排市领导中的人大副主任当包案领导,再到安排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为包案领导,最后通过市区两级政法机构对人民法院的合法公正文明的执法督察努力,监督和协助人民法院院长发现生效判决的错误在法律范围内适用有关法律发动再审,还在再审过程中,本人又遇到适用于本案争议处理的"公开心证"程序法及其助法的实施,遭个别工作人员拖延阻碍困难时,及时给予"按程序办!"的道义支持和精神支撑,继续鼓励本人"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地解决涉法问题,确保国法实施不变质,真正体现了比人民法院和政法机构还优秀的先进性,维护了领导地位。"公开心证"程序法及其助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若干规定》第六条及其适用于本案争议处理的"(当事人双方)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当事人双方阅读庭审笔录,并在发现审判内容有遗漏有差错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补正建议","制作十日内发送的判决文书"等。

  所以,不得不服气不服法不服文明,自然而然得出了如题的感想预期。

比“维护法律权威”更实事求是的“树立法律权威”的证明材料。

 


我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雷鸟圳天网吧制作和发表本博客的图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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