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滥用指挥权突袭欺诈一次比一次严重该咋办?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27 07:35: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贵院(2007)深中法民六申字第235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方当事人郭五洲。

依民诉法第二审程序的再审,本人因贵院2004年6月18日驳回再审申请等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超立案期限,又于2006年8月16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向中共深圳市委人民政府提出的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的规定约定的申诉,依旧没有进展的情况下,得到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法裁定再审,而于2007年9月3日发动的。2007年10月29日,我与对方当事人参加了主审法官郭勇忠主持指挥的开庭审理,依序完成了其宣布要进行的5个阶段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前两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余下的3个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应当在2007年12月4日之前完成的阶段,依序是:“最后陈述”(主审法官依序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合议庭评议”,“宣判”;之后,法庭没有告知变更。

2008年4月2日17时40分许,主审法官郭勇忠从办公室打来电话通知我第二日下午16时到贵院信访处,接受本案再审人民法院包案领导的召见。第二日14时30分许,又打来电话通知原定的时间,变更为17时30分,后又打来一次电话。17时30分我如约来到法院,被告知领导因在政法委开会,要迟些时间到,让我等候。18时许,包案领导蒋政治部主任、立案庭曾庭长、审监庭肖庭长、主审法官郭勇忠和谢婷书记员,一齐到法院信访的一办公室。我被通知到会。一见面,肖庭长介绍完到会人身份,便立即宣布送达判决书。遭我有理有据的拒绝。我耐心地根据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和这次邓院长发现错误裁定再审发生事实的正反面教训,说明本案再审选择宣判的当庭宣判而非定期宣判的必要性重要性,还说明了“最后陈述”对于缓解“当庭宣判”监督机制的作用,得到了蒋主任的首肯。最后,在庭审笔录签字时,经同意还在笔录中补写了有关“当庭宣判”的监督机制的说明性文字。而,此会之前,郭勇忠对送达判决书事没有过任何形式的表达。因此,我有理由认为他对我实行了突袭送达未经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判的假判决书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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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人民法院立刻补救一切纵容工资拖欠过错合法切实善始善终完成本案申诉再审工作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25 13:39:25

再 监 督 和 配 合 信

---恳请人民法院立刻补救一切纵容工资拖欠过错合法切实善始善终完成本案申诉再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再审至少从表面看,是有了一个很好的开始的。从2007年9月3日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亲自依法签发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发动本案申诉再审的裁定书制作送达,到将本案大前提的案由制作,从一审二审的对事实案由概括过宽地弄虚作假为“劳动争议纠纷”公正合法恢复到比较实事求是的“劳动合同纠纷”,再到2007年10月29日首次开庭审理,主审法官郭勇忠宣布本案再审庭审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依序进行,都令人感到放心,甚至鼓舞,且认为这样的程序选择,是符合接受了一审二审依违“当庭宣判”的正反面教训的,在法律范围内贯彻实事求是地适用程序法的追求公正与效率和谐统一的体现。

因而,可与人为善地推定是“善始”的。

可是,首次开庭审理到对方代理人,提出显然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原则的,势必损害法律秩序损害法律权威的干扰司法的主张及其证明材料,主审法官不但不立刻维护法律尊严加以训诫劝导,反而积极配合对方,滥用指挥权迫使我看伪证时,就接二连三发生了一桩桩令人发指的审判不公正不合法的事件。直到2008年4月2日至3日,和4月30日到5月16日,再到昨日(2008年5月22日)的“16:31:38”的郭勇忠法官从“83535771”打来的“07:36”时间的我在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停车场与他的通话,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因而,有理由担心遭到了难以“善终”的严重威胁。

故,需要从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存续立场,加强团结加强监督。

有关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及其围绕“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提出的请求,已向本案申诉再审的有关远近高低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人民法院内外的法律监督主体们,及时提交了,此不再重复。

值得总结说明的是,这些出人意料的发生自我们人民法院的事件,都是纵容拖欠工资行为的。

因为,这些事件显然违背了“及时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平等公正及时依法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承载本案法律关系意志的劳动合同书的工资法发放和争议处理的规定和约定的有机文字组合。)”的适用于本案处理的法律原则规定的国家意志。

请求人民法院:

立刻核查上述情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立即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制度第六条规定,严格依序完成特别适用本案现阶段的“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的开庭审理,还本案双方当事人表达“最后意见”和得到公正审判的公道,在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下,依法制作出“令败诉者败得心服口服胜诉者胜得心安理得”讲理不遗漏无差错合逻辑的错判拖延事不过三的历史性判决书。

彰显法制文明,巩固改革成果,体现本案防止工资拖欠的改革性法律规范的合理、正义、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促进劳资关系同甘共苦和谐稳定的立法特色。

最后,再请人民法院注意,“防止工资拖欠”已继“95劳动法”宣告“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又在今年“两会”被确认宣告为三项“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执政理念”之一。

本案劳动者遭受拖欠工资极端对待,甚至在体谅了人民法院深受腐败困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积极配合”的情况下,还受到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的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以再三错判拖延相胁迫,以图本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屈从于消极现实的极端对待。

争议处理至今历时十二年有余,还在依法不过度也不懈怠地通过维护法律实有不虚无,通过维护法律权威,解决只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持续受侵害的工资拖欠问题。

以上本人所述,如有不实和过度,愿遭天谴。

本人已信,自己对他人对国家对自己所属的政党,在处理本案问题上,已做到仁至义尽。但,如有不对还请批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

抄报: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工委,罗湖区政法委及其包案领导王智敏和李庆祝同志,中共深圳市委,市政法委及其国治同志,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本案包案领导李华楠副主任,人民法院包案领导蒋政治部主任,人民法院本案主审法官郭勇忠等远近高低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监督主体。

信访申诉再审当事人郭五洲于2008年5月23日提出。

 

供统一认识相互理解的附件材料:

1)什么是通常认为的“工资”:《现代汉语词典》表述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资金。”,而劳动报酬是“由于使用别人劳动而付给别人的钱。”

2)谁敢相信未经怀孕生出的孩子的事是真的是人不是妖?

 相信懂点事的人,都不会相信未经怀孕生出了孩子的事是真的。

    硬要人相信,有些文化的人只能认同这不是人,而是妖,是一种文化存在,绝不会是客观存在。

    可是,不知是惑于财色,还是迫于权势,可怜的郭勇忠法官,偏要我接受这个被人为扭曲的关系----把未经合议庭评议做出的“判决”和“判决书”,当成是判决和判决书,且威逼利诱地要我去取。依有效程序法律规定,判决是在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依序询问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最后意见后,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未经合议庭评议而说出的作出的判决、判决书,一定是假的,法官非要宣读非要送达,只能是把人民法庭当道场,身穿法袍装腔作势装神弄鬼瞎胡闹。

     对此,我在2008年5月16日的开庭审理时发现后,作出了严正拒绝配合的反抗。

     此外,在本案再审,合议庭评议一节,还是克服审委会听取汇报时,由于审与判分离而导致的错误决定的弊端,防止错判时审与判互相推委责任的必要的补救措施。

    今天上午,向郭勇忠主审法官和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法官提交法律监督信后,下午一上班,郭勇忠就打来电话,要我快去法院取上述“判决书”,并晓以利害(感觉到威逼利诱。)。 自然,先是得到我与人为善的对待,不成再仁至义尽对待,最后又不欢而散。接着,他还是不死心,又打来电话同我争辩七分多钟时间,最后遭我严厉批评而终。

     其中,令人恼怒而让人痛心的,就是上面说的事。昏庸至此,令人作何感想是?

     当然,既然保护自己的国法没问题,且郭勇忠的言行只能进一步证明保护自己的“按日赏罚”的法是合正义和道理的,所以,还得“最后一次”“积极配合”“紧紧守法跟党走”,继续维护法律权威地解决只应当接受身体力行国法意志保护的利益受侵犯的工资被拖被欠十二年多时间的事,来到中共深圳市委信访工作机构,进行本信访申诉的第一百六十次走访,提出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切合防止工资拖欠改革法实施的实际需要的法律监督请求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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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相信未经怀孕生出的孩子的事是真的是人不是妖?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23 07:50:57

  相信懂事的人,都不会相信未经怀孕生出了孩子的事是真的。

    硬要人相信,有些文化的人只能认同这不是人,而是妖,是一种文化存在,绝不会是客观存在。

    可是,可怜的郭勇忠法官,偏要我接受这个被人为扭曲的关系----把未经合议庭评议做出的“判决”和“判决书”,当成是判决和判决书,且威逼利诱地要我去取。依有效程序法律规定,判决是在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依序询问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最后意见后,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形成的。在本案再审,合议庭评议一节,还是克服审委会听取汇报时,由于审与判分离而导致的错误决定的弊端,防止错判时审与判互相推委责任的必要的补救措施。

    今天上午,向郭勇忠主审法官和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法官提交法律监督信后,下午一上班郭勇忠就打来电话要我快去法院取上述“判决书”,并晓以利害。

    自然先是得到我与人为善的对待,最后又不欢而散。接着,又打来电话同我争辩七分多钟时间,最后遭我严厉批评而终。

     其中,令人恼怒的就是上面说的事。

     当然,既然保护自己的国法没问题,且郭勇忠的言行只能进一步证明保护自己的“按日赏罚”的法是合正义和道理的,所以,还得“最后一次”“积极配合”“紧紧守法跟党走”,继续维护法律权威地解决只应当接受身体力行国法意志保护的利益,来到中共深圳市委信访工作机构,进行本信访申诉的第一百六十次走访,提出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切合防止工资拖欠改革法实施的实际需要的法律监督请求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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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相信未经怀孕生出的孩子的事是真的是人不是妖?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23 07:15:06

相信懂事的人,都不会相信未经怀孕生出了孩子的事是真的。

    硬要人相信,有些文化的人只能认同这不是人,而是妖,是一种文化存在,绝不会是客观存在。

    可是,可怜的郭勇忠法官,偏要我接受这个被人为扭曲的关系----把未经合议庭评议做出的“判决”和“判决书”,当成是判决和判决书,且威逼利诱地要我去取。依有效程序法律规定,判决是在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依序询问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最后意见后,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形成的。

    今天上午,向郭勇忠主审法官和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法官提交法律监督信后,下午一上班郭勇忠就打来电话要我快去法院取上述“判决书”,并晓以利害。

    自然先是得到我与人为善的对待,最后又不欢而散。接着,又打来电话同我争辩七分多钟时间,最后遭我严厉批评而终。

     其中,令人恼怒的就是上面说的事。

     当然,既然保护自己的国法没问题,且郭勇忠的言行只能进一步证明保护自己的“按日赏罚”的法是合正义和道理的,所以,还得“最后一次”“积极配合”“紧紧守法跟党走”,继续维护法律权威地解决只应当接受身体力行国法意志保护的利益,来到中共深圳市委信访工作机构,进行本信访申诉的第一百六十次走访,提出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切合防止工资拖欠改革法实施的实际需要的法律监督请求和询问。

http://1812.img.pp.sohu.com.cn/images/blog/2008/5/22/20/0/11ab51b677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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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擅自不依序处理如何确保归责不过不及维护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18 18:37:45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因果关系,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归结工作,与维护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同时维护社会正义,如果该法律规范本身具有正义性合理性的话。

   然而,就在这“521”“地动山摇”的日子里,我们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还是缺乏这一自觉性,继2008年4月2日和3日的突袭诉讼后,又坚持不渝地违背依照事先宣告且合法特别适合于本案再审的“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的程序,在我据理力争之下,被迫给我伍分钟陈述后,不知是不尊重对方的“最后陈述”权利,还是与对方是“朋友”的原因,再次跳过特别适合于本案再审的紧接“依序询问当事人最后意见”的“合议庭评议”程序,进行“当庭宣判”,作出了无法令当事人心安理得心服口服的必然损害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判我胜诉的假判决。

  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我们深受腐败困扰的法治环境下依法办事。从听到的郭勇忠审判长宣告的假判决中,我当场就听出了其本可在行正当程序之下可以彻底避免的归责错误:将显然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规制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关系的拖欠工资的拖延法律责任,过度擅自强加给对方,而对方因借故拖延的欺诈败露,致“协商不成”法律事实发生后,又采取的自调解起直至2007年10月29日本案再审第一次庭审始终不渝坚持的借故拖延“不是拖欠工资法律主体不是本案合资格主体(因而也就不是法律责任主体)”的瞒上欺下的更严重的拖欠工资的拖延责任,却不归结为为对方责任主体,甚至还视而不见地把对方的“免责”事由,颠倒黑白地归咎于我不要“工资”。令人难以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众所周知,完整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性强制性,就在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否则,就不是法律,而或是道德或习惯或宗教规范了。且生自对法律义务的违反的法律责任,是国家特定机关人民法院行使不可放弃的公权力否则就失职的存在依据。直接关系到对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或破坏,在所寄的法律规范具有正义性合理性的情况下,其实施到位与否还关系到社会正义的伸张或压抑,自然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基础,不稳固不确定不可期待,必然是社会稳定严重祸害,出自国家必然是祸国殃民。而程序,只有程序,才是保证其正确实施最可靠的保障。

  奇怪的是,在我最近以来的几乎不断的“积极配合”反复强调本案再审应当认真记取一审二审依违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直接言辞原则的正反教训,明确提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第六条规定,不多也不少地面面俱到地透彻见底地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宣告,依法(程序)克服“审者不负判责、判者不审”弊端等等既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又配合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干扰的努力下、市信访领导也明确支持“按程序办”的切实主张,“512”那天还向审判长和人民法院院长提交了帮助及时纠正有关差错的书面申请。但可以肯定是欺诈本到人民法院的事又发生了,且人民法院的正当努力也遭漠视。人民法院法庭活动电子屏幕显示:人民法院安排的这次开闭庭时间是:16点到18点,可之许伍分钟最后陈述的庭审,只进行了34分钟时间;人民法院确认的本案案由依法和事实案由写明是“劳动合同纠纷”而郭勇忠中午从法院打来的电话中,还在为有弄虚之嫌的违反普通逻辑“概括过宽”且有同意反复的“劳动争议纠纷”,同我争辩不休,第二打来电话只向我强调下午假宣判的“过度”归责的“又可补偿还可赔偿”,“不及”归责擅自替对方“免责”的内容却闭口不提,又让人产生搞突袭毛病不改的合理怀疑。

在我眼力勇忠老弟真的给腐败吓倒了吓疯了!

好在“在当前中国,信访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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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传唤当事人到庭又不按自己事先宣布过的合法的程序办案的行为能算欺诈吗?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5-17 23:46:16

2008年4月2日17时40分郭勇忠审判长从办公室打来电话通知我第二天下午到法院信访接受法院(包案)领导召见。

第二天傍晚到法院见到他们后,被告知要送达判决,遭我拒绝。说明了拒绝理由,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后离开法院。

4月30日接通知后到法院签收了自己认为需要申请补证的于2008年5月16日开庭审理传票和送达回证。

5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补正申请。

5月16日中午,郭勇忠借补正申请事两次打来电话。第一次,我与他争辩要求纠正回证案由弄虚、概括过宽错误的理由;第二次,反对他要按劳动法既要对方承担经济补偿又要赔偿的拖欠工资的拖延责任的处理意见,说明自己与对方的法律关系,只基于请求强制执行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的合同约定和国法规定,只能按合同的办,劳动法实施于本案法律关系设立之后,没有溯及本案处理的效力,苟且用了会损害法律权威。他又多次叹气以对。

可下午开庭后,他又企图不经原已计划宣告了的“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程序依序完成开庭审理,宣告要宣读判决,又遭我反对。后表示给我五分钟时间的最后陈述。陈述完后。他就宣告判决。遭我批评反对。没接受继续宣读判决。

我表示他们行为不能代表人民法院,是在完弄法律,自己不能配合等。

法院原定的两个小时的庭审,只用了三十四分钟就草草结束,我自然又不能看他们递来的假判决书,也不能再与他们胡闹阅读庭审笔录。

离开第21庭后,又来到法院信访,向包案领导和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了紧急面谈的书面请求。

对这两次被骗,我产生了如题的问题。若算是受到法官的欺诈,哪该归入啥欺诈呢?


说明:以下图片证明材料,有时需点机打开相册后,才能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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