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共和国
[经验交流] 请帮助我解答摆脱导致同归于尽想法不断发生的疑惑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8-05 06:51:24
各位网友:好!
我是一位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工资发放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者方当事人,遇到了历时十二年的“办事拖拉”,“依法办事还拖拉”的“受法律保护”困难。最近,遇上了以下有灭顶之灾感觉的困难,希望同各位交流看法,找到解决的办法。
这些天,一些动摇我“(只能)受法律保护!”信念的,令我心中不断涌起同归于尽情绪的“恩人”们,近两年来的种种让人越想越困惑的言行举止,总是出现、盘旋在脑海上空,让我不得安宁,昨完至此刻又是失眠,不得不来网吧写下这些,或许这对今后有用(眼下或许能做丧失了灵魂的行尸走肉,或麻木不仁的人,才是幸运的!)。
这次发生“同归于尽”,是前天吃晚饭时,自己终于没有能够骗住自己的天良本能:“恩人”庆祝的最近“即使法官按照他们意图的下判,是故意枉法,自己也能对得起自己良心”的令人绝望的辩白的动机的困惑,突然有了合理解答。上次,是2004年6月底在法院审监庭办公室的被彭亮法官的“难道你就不能难得糊涂?”所激怒时的本能反抗所说的话的意思。
自己分析原因,觉得“同归于尽”是这样发生的:自己眼下需要这些“恩人”们理解和支持的“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的主张,眼下已经让我认为走到了地步:要么是我屈服于“恩人”们的意愿:“枉法也对得起良心”或“难得糊涂”等,要么是可能还“郭五洲,你告到哪我们的朋友就交到哪”的用人单位和“恩人”们屈服于我“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的主张、国法意志和用人单位至少当初要我签定劳动合同时表面上的承诺。 如双方都无法屈服(国法意志和当事人约定,按公道无法妥协变更,且我还向法院认为保护我的法律制定得不合理不公正的法官,作出过替国家立法承担责任的不得已的妥协性书面承诺,但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最公平合理结果应当就是同归于尽了吧?
我“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的主张,即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在眼下的意志,主要是以下三个法律条文承载的意思:
1)“用人單位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並應規定和嚴格執行發放工資的日期。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治拖维稳)”(经济特区法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四十条、本信访《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工资发放”规约的内容。); 2)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维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本信访《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争议处理”规约);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法治的完善和建设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不仅是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的责任,而是每一个人的责任,需要每一个人都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我实在不明白“恩人”们心中,是如何得出阻碍、压制这三条法律实施的令自己放心的理由的。因为,自己的事确实只要切实落实了这三条法律就解决了,有关的所有法律事实全都有有效充分的证据支持成立,并没有更复杂的情况。
我想,他们愿意承担这么大的风险这么做,一定心中有相当正当的理由的,就像庆祝当我面说的“对得起良心!”。
特别是第三条的实施在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办遭到周和李接谈员的反复几次阻碍,最令我难以理解。每次他们以《信访条例》没有规定共产党是受理主体,来推委时,我都得重复提出这条,并向他们说明自己的信访申诉,早在2004年6月18日就走出了法律(民事诉讼法)层面的申请再审的申诉的法律途径,进入了宪法层面的申诉法律途径(与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律途径不同)、市委是宪法规定的政党监督主体之一,这里应当是市委的信访工作机构,否则门口就不会有“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字样等等。
请各位看后,根据你们的经验和认识,帮我看看,这三条法律的内容到底有何不便言明的不妥之处?帮我看看,我身上,有何会令人发生误会的毛病或缺点?看看,还有那些可能性、合理怀疑会导致这种情况发生。
十二年了!为何这些法律得不到顺利实施?如期保护我和家人?还招致这么多人的反感(估计)。
信访申诉人郭五洲于2008年8月5日提出。
奥运前召集人大法院和用人单位用半个工作日妥善解决工资拖欠请求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8-04 10:24:41
关于在奥运前召集人大法院和用人单位用半个工作日妥善解决工资拖欠信访事项请求说明书
2008年7月29日,本信访人根据近两年来,“积极配合”市委和人民法院等宪法规定的法
律监督主体,处理“与法律要求完全一致”解决“工资拖欠”事项“受法律保护”难的本信访,依
旧难的实际,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追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本信访主要法律监督主体的中共深圳
市委提出了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必要时辅以新闻监督地召集立法机关市人大审判机关市
中级人民法院和用人单位深圳市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用半个工作日的时间,贯彻“着重调解”和
“事要解决”于本信访,力争在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之前,“一包到底妥善解决”
本信访事项。本信访1)是本人2006年8月16日,在又遭听取自己所在街道和驻街道法院领
导建议向省高级法院再次提起申诉又遇“石沉大海”对待的“受法律保护”困难后,第二次向中共
深圳市委及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诉;2)是申诉得到市委足够重视:2006年11月被确认为全市
四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监督工作先后安排了罗湖区政法委书记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和市人
大副主任为包案领导、监督实施的法律进展到2007年7月3日帮助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原生效判
决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所导致“降低或提高赔偿数额的枉法裁判”的错误,而依法决定再审
(2004年6月18日被人民法院审监庭以“难得糊涂”为由拒绝补正写明意思不确定的驳回理
由驳回再审申请。);3)是请求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2006年9月1日之前执行和履行劳动合
同的工资发放规定和约定。
本请求的半个工作日处理的时间要求,来自于以下本信访“事要解决”的“事”的具体情况。
第一,本信访要解决的事是什么事:信访工作讲求“事要解决”,我需要党和政府解决事,
是工资发放遭受着自1995年3月起至今的种种拖延。
“事”已经解决了的情况:先是党在领导建立了国家和制定完善宪法及其多年各种形式劳动法的
基础之上,贯彻落实改革开放政策,又领导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的特区法和劳动争议处理
法,然后又领导政府和当事人双方,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改革,对当事人原有劳动关系实行了
“《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政令”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行政处理,双方订
立劳动合同,经政府劳动鉴证建立了劳动合同的劳动法律关系地贯彻了有关法律。“事”还没有
解决的情况:立法解决,行政处理又进一步解决后的法律调整或保护部分。也就是在解决了的改
革性的立法,改革性的行政处理的有法可依,且具体化程度最高的有法可依解决问题的基础之上,
有待本信访的当事人和各法律监督主体的分工协作,一体贯彻执行和履行好合同书承载的法治、国
法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工资发放”和“争议处理”条文的内容。
第二,这些规定和约定具体有:1)“用人單位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並應規定和嚴格執行發
放工資的日期。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治
拖维稳)”(经济特区法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四十条、本信访《劳动合同书》第二
条第(二)款“工资发放”规约的内容。); 2)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
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维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本信访
《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争议处理”规约);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
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针对监督法律实施工作时的各法律监
督主体的回避躲闪敷衍推诿拖延行为的消极腐败现实和公民中臣民性向人民性转化的艰辛国情,北
大法学院苏力教授在深圳上周的"名人演讲周",提出了实事求是的阐明:“中国法治的完善和建
设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不仅是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的责任,而是每一个人的责
任,需要每一个人都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三,当前本信访具体工资拖欠之“事”需要解决的有:
1)贯彻“同工同酬”查明所欠工资数额的事实,或贯彻“举证倒置”确认本人在劳动争议仲裁
时提出的36500元人民币所欠工资数额;
2)查清和算准拖欠工资的有关事实。本人和人民法院都认为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本人认
为用人单位自1995年3月起至今有拖欠工资行为,而,用人单位自发生“协商不成”(因协商
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败露而发生)后的2000年7月19日(“83号文件”一审处理的
判决书中表明,受到此证据材料的部分欺诈:没有发现其中的与之前证据自相矛盾的推诿拖欠工资
责任的事实。)起至今,都否认有拖欠工资行为(2007年10月29日再审庭审时用人单位依
旧表示“我们不是发工资的主体”等,而被第二审维持的一审判决书表示“原告在被告派往海南石
场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被告单位,因原告在海南石场期间的工资未实际领取,其
调回被告单位后,被告应及时按规定向原告补发。”和“原告离开海南石场后一直要求被告补发工
资,等,已构成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等。”)。
即,本信访工资拖欠之事的解决,只要查清和算准“欠”的具体数额,和“拖”的具体起始时间,共
两个事实,便可在已有的法制化解决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贯彻落实“事要解决”于本信访。
所以,根据以上事实,和相信有关法律规定在我们党和国家干部身上势必形成的工作动力和责
任心,提出了这次处理信访事项需要半个工作日的具体时间要求。不对,请批评指正。
注:1)"积极配合"和"与法律的要求完全一致"是包案领导市人大副主任李华楠在召见会上,对
本信访处里,当众对我的唯一要求,和对本信访投诉请求的评价.2)“查清和算准”针对自己
在走访过程中遇到的国家干部们有失身份、有失自身人格尊严的是非混淆、爱憎颠倒的言论一再发
生的意外而强调。这些言论有过“你的事实没问题,法律也没有问题,就是觉得赔偿高!”有过
“就是30万的赔偿枉法,也对得起良心!”而在本案无论是赔偿高或低都是枉法的,属于典型的
“降低或提高赔偿数额的 枉法裁判”(深圳市“三五”普法教材中有明确无疑的举例说明。)。
所以,站在社会和国家的公正立场的法律化身的处理本涉法信访负有督促人民法院严格文明公正执
法职责的政法干部们的眼中,该赔偿数额理所当然是应当力图“查清和算准”的,“无论是赔偿
30万还是赔偿300万,在该案都是枉法的”、“所谓“高”或“低”,是立法的事,与执法守
法审判无关。”,否则,我们的立法法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就立错了、我们的“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也定错了。为何,我们的干部会如此“外行”令人意外不解?故,
只得再强调。
附:本信访(2006年8月16日提出)和本次信访(2008年7月29日提出)的材料各一页。
此致
中共深圳市委。
抄报: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工委、深圳市人大副主任本案包案领导李华楠、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政
法委本案包案领导王智敏、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和人民法院蒋政治部主任包案领导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
等本案法律监督主体和市政法委领导。
本信访材料。



深圳的政法文明在全国文明城市中相信居先进地位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7-02 23:38:08
------理解、支持和提出赋法以信树立权威维护稳定体现了深圳政法文明在全国是先进的
中共深圳市委,不同于全国其他文明城市,出于“讲政治”的自觉和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了“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张。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的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和勇于实践的文明体现,是她全国文明城市的政法文明方面优秀成果。本人相信,这一优秀的认识到和实践着的政法文明成果,为全国更自觉有效地实践“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找到了更加准确的出发点。
因此,在自己处理“只能受法律保护”解决的拖欠工资越来越困难阶段,思想行动上却也越来越有效率。产生了适合自己法律身份的“身体力行赋法以信”的“树立法律权威”思想及其使命感,令自己的维权活动,越来越得到周围人的理解和支持,而更有力量更加自觉而更有效率。对自己身体力行承载的合理公正的制定法的认识日益自觉,已明确到自己承载实行生成着的是一项“按日赏罚”的“赋信(在国家一方主要是树威)、维稳和反拖”的改革法,具有实现“防止工资拖欠的共享改革发展执政理念”的实践意义。
而全国其他文明城市,在政法文明方面所实践的“维护法律权威”,是不够切合实际的。认识上的实事求是水平,是不如深圳的求是水平高的。
这从“有法不依”给人们的感觉还是比较普遍的情况、非理性聚众闹事时有突发、私人或公家办事,一遇到困难,即便有合理公正的法律可依供解决,也还是习惯于走“找熟人”、“开后门”甚至“塞红包”等“只顾眼前”“图一时方便却不顾洪水滔天”也确实不知耻的阻碍法律权威形成的老路,等等眼高手低的浮躁作风中是不难看出的。内地人,明明干着种种“不把法律放在眼里”的事,心里自然明知法律是没有权威,是威信扫地的,或有没有权威无所谓,嘴上却要说“维护”,而深圳人承认保护自己国家法律的权威,其实还欠缺,还在艰难的形成过程中,老老实实承认自己的法治、国家的法治,还处在“立木取信”的政令树威初级阶段,如实提出“树立”的“低”要求。可见,深圳人的实在实干,比起内地人的眼高手低,在政法文明上还是先进一些的,如以“实事求是”的价值观来判的话。
所以,自己放心地认为,自己和中共深圳市委在政法文明方面的认识和实践,是处在全国的前列的。


判决造假判决书造假的不文明行为在深圳文明城市维护中还要用科技文明的网上投诉努力来解决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7-01 01:02:00
本人认为郭法官是恶意刁难本当事人及时“积极配合”地行使诉讼监督权利,以错判拖延来阻碍本当事人“只应当受国法保护”的权利实现。本当事人是人民一员,合法权益享有得到人民法院平等保护服务的权利。其实现,不应当受到人民法院内的任何害群之马行为的恶意刁难、压制和阻碍。
现,正通过信访申诉政党监督法律途径,督促人民法院“按程序办”。
本案2006年6月18日已经走出法律层面的法律途径,进入了宪法层面的法律途径,所以,行使申诉权利时按照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原则,适合走当地的法律监督途径,故,适用了宪法的“各政党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依法办事的法律监督法。
政党监督在2007年9月3日帮助人民法院院长发现了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和二审皆用了不适合本案法律关系恢复的法律处理本案;适合用于本案法律关系恢复或矫正的法律,应当是建立本案法律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的规定和约定。因为,本案工资发放劳动争议发生于该劳动合同生效确立的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扭曲的是这一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不是其他法律关系,人民法院理应按照确立这一法律关系的法律来处理本案,才是合适的,否则用了其他法律不但无法恢复被拖欠工资行为扭曲的有效的法律关系,而且必然也会因法律后果规定不同,导致“提高或降低赔偿数额的枉法裁判”(扭曲案件事实也会导致这一严重后果)。势必损害法律权威损害法治权威损害人民法院权威,因而必然祸国殃民损害当事人的“只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即权利。因此,深圳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发动了本案2006年6月18日驳回再审申请的向省高级法院申诉又遭石沉大海对待的按第二审程序办的再审。
该再审发动后,经2007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完成了“法庭调查”,“当庭辩论”,在没有院长因特殊情况批准延期的情况下,依法期间规定,预期在2007年12月4日之前,应当依序完成“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告判决(本案再审适用宣判的当庭宣判而不适合定期宣判)”,“听取或阅读庭审笔录(发现判决有遗漏或差错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提出补正请求)”,“宣判后十日内发送制作好的判决书”。可是,2007年12月4日到后,上述预期没有如期实现,之后多次不断询问是否有特殊情况而令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延期,也得不到任何答复,直到发生了本“机关作风投诉”中上述反映的前后两次“突袭审判”有损文明执法因而有损文明城市维护的意外事件。
前一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4月2日傍晚至3日傍晚。
郭勇忠2日傍晚从人民法院打来电话通知我第二天下午16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受本案法院包案领导召见。第二日下午又打来电话通知变更召见时间为18时。本人依接听电话的约定,抱着同包案领导面谈的打算,按时到达召见地点。可是,见面后郭法官立刻要进行送达判决书。对于这一令所有人都会感到以外的人民法院突袭送达造假判决书的不文明不合法不公正审判行为,自然感到痛心和愤怒,但还是坚强地克制住了情绪,有理有节地履行了自己在4个小时前向中共深圳市委作出的书面(来访登记表)认真承诺,拒绝了收和看据说“对你有好处”的生效判决书造假。面对在场的包案领导蒋政治部主任、审监庭肖庭长、立案庭曾庭长和书记员谢婷助理审判员,本人耐心地根据本案一审和二审在适用“当庭宣判”发挥当事人监督配合维护审判独立机制的和旨在规避当事人监督配合维护审判独立机制的“定期宣判”的正反两次教训案件事实和依据有关理由,向人民法院说明了为何本案本事人不敢放弃得到人民法院依序完成“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的程序处理的诉讼权利的理由。最后,经由同意我在书记员交来的两页送达庭审笔录的第二页补上了我对“当庭宣判”的监督和维护审判独立机制的认识的意见文字后,在两页笔录上签名后,离开法院回家。
后一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4月30日通知送达开庭传票到5月16日下午开庭后完成我的“最后陈述”紧接着审判长郭勇忠宣布宣告判决造假时。
当我当场得知郭法官宣读的其所谓的判决,显然是没有经过“最后陈述”后,依法得紧接着进行的“合议庭评议”所形成的判决,既又是判决造假时,也就是说无法接受“未经怀孕生出的孩子是孩子”的事实的那一刻,就及时礼貌地劝阻他立刻停止。见他继续一意孤行不听劝阻,我只好大声当着旁听者们和记者的面,向郭法官宣告“我不能配合你们胡闹!”“你们的行为不能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等。离开法庭后,我立刻来到法院信访,向包案领导和邓基联院长,提出了紧急面谈督促“按程序办”的书面请求,5月23日,又通过证据交换窗口,通过郭勇忠审判长和邓基联院长,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立刻纠正错误“按程序办”的更为明确的理由更充分的请求。
“按程序办!”是中共深圳市委对此事的明确表态。
今天,上网发现深圳还有你们这条法律监督途径,所以,抱着“与人为善”的心情,和切实维护深圳文明城市的动机,提出上述投诉。期待能够尽快得到你们积极支持的答复,不会借故推委。
谢谢!
此致
深圳明镜网机关作风投诉版块。
深圳案件当事人涉法涉诉树立法律权威解决问题信访人郭五洲2008年6月30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雷鸟震天网吧认真提出。
抄报: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工委、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大副主任本案包案领导李华楠、中共深圳市罗湖区政法委本案包案领导王智敏等本案法律监督主体和市文明办市政法委。
有关辨清是非轻重的学习材料:
刘玉浦: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争当全国政法工作排头兵
http://news.southcn.com/gdnews/nanyuedadi/content/2008-03/02/content_4338196.htm
信访申诉要解决的拖欠工资事情的性质现在有了哪些?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27 21:59:36
可是,至今我反在以“树立法律权威”的觉悟和态度,来依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访申诉过程中,发现最应当以“树立法律权威”的作风,来处理我申诉的国家干部们,反而不站在自己最应当站稳的维护法律的令人信从力量的立场来行事。让我感到他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假的,感到特别古怪,有了如下一些感想和困惑。
这些感想和困惑,自然构成了并丰富着我案信访申诉的性质。
1) 我和家人遇上了,大大超出合理预期的,但已受到党和国家重视的,还需要千方百计刻不容缓树立法律权威解决的,只应受法律保护的,拖欠工资已过十二年的人祸的意外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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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来评论]:汪洋能否杀出血路?
guo_wu_zhou 发表于 2008-06-27 17:39:07
深圳改革的路要走好,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树立法律权威”与实行政治民主改革之路的探索实践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证的关系。
政治文明史告知:“先有法治,后有民主。”现有效法律秩序必须首先维护好,才可能在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做改动的事。可我们的法律的权威,总体还处在艰苦维权的形成之中。
眼下,必须高度重视现有法律制度实施中的民主性的贯彻落实,比如严格在信守各程序法的基础上更自觉地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民主监督机制的法律规定。
我所知的我们人民法院中的一些规避现行程序法规定中的民主监督机制的情况,恐怕是早已成风,见怪不怪。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可以毫不含糊地说,汪洋所面临的阻力比邓小平要大得多。从宏观的角度看,汪洋的改革面临着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要民主,但又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虽然“党内民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但除非全广东8000万人全部是党员,否则政改的情形是党内可以有民主,党外也可以有民主,但党内与党外之间依然是从属关系。这便好比一个有若干孩子的家庭:父母两人可以平等协商作出决定,子女们也可以协商协调他们各自的利益,但父母仍然对子女有着完全的控制。换句话说,利益只会在一个局限的范围内被重新分配,而所谓民主也只是带有家长制色彩的民主。
